医院医疗事故后在病程记录上造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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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7日14:14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
记者屠传宏 宁波晚报讯左眼失明的东海摩托车配件公司职工杨春根这几天激动不已,因为市中级法院的一纸终审判决书为他讨回了公道。法院查明医院对他的病程记录不真实,已构成医疗事故责任,被依法判令赔偿他各种费用合计35723元。 现年51周岁的杨春根2001年4月底的时候,因为鼻塞发胀已有四五年时间,遂去慈溪某医院耳鼻喉科就诊,被诊断为“鼻中隔偏曲”、“慢性鼻炎”。5月1日住院,5月2日接受了“鼻中隔粘骨膜下切除术”。手术后,他曾向医生诉说头痛恶心、左眼看不清东西等。但医院却没作病情记录,只是给他一些胃药服用,到5月6日去检查后才予以重视,由眼科会诊诊断为左眼患“急性闭角型青光眼”。5月10日他被转入眼科病房,医院考虑择期手术治疗。这时,他自己要求出院,去省级医院治疗,但左眼光感仍逐渐消失,最终失明。 杨春根认为自己曾多次向医院反映左眼疼痛、视物不清等“急性闭角型青光眼”的症状,医院却不采取积极合理措施,从而失去了治疗的最佳时机,致使他眼睛失明,显然构成医疗事故,对此医院应负全部责任。 但出乎杨春根意料的是,医院拿出了他的病程记录,显示他并没有提出“头痛、恶心、呕吐”。当地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依据医院的病程记录,认为医院无过错不构成医疗事故。一审法院也据此对杨春根索赔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杨春根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同时聘请到了宁波诚和司法鉴定事务所的陈君方法医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阐述意见。专家辅助人经过鉴定认为医院提供的病程记录不真实,医院存在延误诊断、延误治疗的情况。 在重新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市中级法院委托市医学会对这起纠纷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鉴定,杨春根的左眼失明构成八级伤残。 法院认为,公民人身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医院对患者杨春根“急性闭角型青光眼”发作已有较长时间后才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延误了抢救时间,已构成医疗事故。最终法院判决由医院按45%的比例承担杨春根的损失及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