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上确定农民的低保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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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8日02:25 新京报 |
1月6日,厦门市通过了全国第一部将农民纳入低保的地方性法规———《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在全国率先将城乡低保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本来就应视其是否需要救助而定,并不天然存在身份方面的要求。只要是没有正常生活来源的家庭,无论是城里人还是农民,就都属于国家需要救助的对象,就都有资格享受最保。 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带有某种程度上的“补偿”性质。也就是说,现在的失业或没有收入者,即便是以后再没机会重新就业,但也曾经为财政与国家作出过贡献,所以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与奖励。但这里的问题是,农民也是在以缴纳各种赋税税费的形式支持财政,况且农民与城里人的一个显著区别是,他们没有所谓的“退休”,在可能情形下,他们要一直支持财政到去世。能说只应该补偿城里人而将农民关在低保的大门之外吗? 最低生活保障是社会公共福利。社会公共福利应当公平地惠及每一个符合条件的人,而不宜人为地划定界线,使普惠变成“专惠”。否则就有违社会公共福利的基本特征。 既然农民与市民生而平等,就没有理由只让其中一部分人沐浴社会福利之光。厦门市从法律上确定农民的低保待遇提示我们,应当尽快废除所有带有歧视性质、针对农民的土政策,而代之以公平公正的法律保障。 魏文彪(江西 编辑) 相关报道见今日A17版(来源:新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