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已有13部预防腐败的地方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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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8日08:49 华声报 |
华声报讯:截至2003年底,中国内地有关省份和城市已经制定了13部预防职务犯罪的地方性法规。新华网报道称,这些法规不仅有效地预防了腐败的滋生,更在司法实践的层面上为全国性预防腐败立法提供了有益的直接经验和借鉴。 据了解,中国预防职务犯罪地方性立法开始于2001年。2001年7月30日,湖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议》,这是中国内地第一部具有法规性质的预防腐败的法律文件。 在这之后的两年多时间里,又有四川、安徽、黑龙江、江西以及无锡、邯郸、厦门、齐齐哈尔、乌鲁木齐、西安、武汉和济南等省份和城市陆续制定、出台了预防腐败的地方法规。尤其是2002年11月30日《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的通过,更是开启了省级预防腐败正式专门立法的先河。 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地方法规陆续实施的基础上,预防职务犯罪全国性立法正越来越得到社会各界和人民代表的关心和支持,在2002年和2003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共有348名代表陆续提出了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法的意见和建议,全国性预防腐败法的出台应该是一个可预期的趋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