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厅摔伤获赔3.8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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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8日10:13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江门讯(记者张则友通讯员李昕、黄海声) 江门市吴小姐在卡拉OK厅滑倒致伤,为此将卡拉OK厅所隶属的公司告上法庭,被告则声称已在大厅和房间设立警示牌,而吴小姐是喝酒后摔伤的,所以吴小姐应自己承担责任。日前,江门市中院作出二审认为,商家即使已设置警示牌,也不能推卸责任,判决其向受伤者赔偿3.8万元。 设了防滑警示就能免责吗? 2002年12月31日,吴小姐所在的公司在江门一卡拉OK厅聚餐,吴小姐因地滑摔倒致伤,为此吴小姐诉请法院判令卡拉OK厅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10.6万元。 而经营该卡拉OK厅的公司则认为,其已经在营业场所的门口、过道及所有的卡拉OK房中都贴有警示标志。吴小姐摔倒只是意外事件,她应对自己的意外负责。 江门市蓬江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应支付吴小姐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3.8万余元。 顾客饮酒不是歌厅免责理由 被告公司表示不服提起上诉。声称有证人证明吴小姐在受伤当晚喝了一些酒,吴小姐的摔伤与其自身喝酒有直接关系,吴小姐应自己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向顾客提供酒类饮料是该卡拉OK厅的服务项目之一,因此顾客在此地消费时喝酒是理所当然的事,并无任何不当。该公司应预见每个顾客到卡拉OK厅消费时都有可能会喝酒,还应当预见会有酒水飞溅到地板上,令本来光滑的瓷砖地板更加湿滑。所以,即使被告确实在经营场所设置多个“小心地滑”的警示标志,仍不能避免顾客在正常走动时会摔倒受伤的事件发生,因此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