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长乐市一教师强奸幼女被判九年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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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8日14:21 人民网 |
人民网长乐1月8日电近日,福建长乐市人民法院对去年发生在长乐市潭头镇某小学的一起教师强奸女学生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2003年9月9日下午第二节课间,被告人李某某(教师)利用被害人小芳(化名,在李某某班上就读的女学生)年幼,将其带至自己宿舍,以检查身体为由将小芳的裤子脱下,强行与其发生了性行为。东窗事发后,衣冠禽兽的李某某竟然厚着脸皮要求小芳家“私了”,不仅被小芳家人断然拒绝,而且被扭送到当地的潭头边防派出所。2003年9月11日,李某某因涉嫌强奸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长乐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人民教师,利用受害人年幼(未满14周岁)不知反抗,采用强制手段与其发生性行为,致使其身心俱受重创,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遂依法作出了如上判决。来源: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