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贿赂庭长“三七分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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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9日08:40 金羊网-新快报 |
行贿的是律师,受贿的是法官!一起骇人听闻的行贿案发生在广东省某法院:为追求高额代理费,代理律师“手眼通天”,向广东省某法院执行庭庭长行贿94万余。日前,该律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新快报记者 岳阳 律师连某是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03年9月12日被捕。经法院审理查明,连某在律师执业期间,曾三次向司法人员行贿。 1999年4月,连某经过广东省某法院执行庭副庭长刘某(已被判刑)的介绍,代理广东华侨友谊总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事成之后,连某请刘庭长吃饭,给了刘1万元。 2000年8月,连某又代理广东省粤财信托投资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恰好此时,刘某升为该法院执行庭庭长,在申请执行的过程中,自然少不了刘某的帮忙。刘某多次催促执行法官处理该案,事成之后,刘某收了30万元。 一年之后,连某故技重施,这次连某干脆和刘庭长商议“三七分账”,如果案件执行完结,连某所得律师费扣税后,分给30%给刘。事后,连某如约将63.6万划给刘某。 2002年7月18日,连某到检察机关投案。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连和刘共同商谋律师代理费的分成,使刘某为其办理人情案,刘某的行为违背法官职业道德,连某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不可收买性。另外,由于连代理的执行案执行成功的标的多寡,决定着代理费的多少,连某为了追求高额代理费,采取行贿司法人员的手段违反法律,应当受到惩处。 近日,广州市越秀区法院以行贿罪判处连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罚办法(试行)》和《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禁止审判人员向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也明确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向法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侯颖/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