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和解与正义的流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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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9日09:32 南方都市报 |
南方论谭 这些天,关于“宝马撞人案”种种传言还在飞短流长,针对传言的澄清也在陆续与公众见面并将谎言逐个击退,让真相渐显清晰。就在大众的目光纷纷聚焦于苏家的家庭背景时,不断出现的法律错误却被大多数人所忽略,而对法律的误读和对程序的漠视又使得本案的真正疑点隐藏在喧嚣之外不为人知。 也许该有从法律上作个澄清的必要了。这里的本案,官方名称应该叫做“苏秀文交通肇事案”,这样的表达仍然无法让人看出诉讼中对立的两造(即双方当事人),最严谨也渐成时髦的叫法应该是“中国诉苏秀文交通肇事案”。于一桩刑事公诉案件中,的确没有原告被告,有的是控方和辩方。本案即是由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 代义权及其女儿的确可能成为原告,前提是于一审裁判作出前向法院提起以苏秀文为被告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过代义权没有提起。依据起诉书中的说法,“现双方(指被告人与受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和解”。 在刑事公诉中,不允许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和解(自诉案件例外),因为在司法理念上,公共利益不容让渡,这也是为什么我国没有“辩诉交易”存在的理由之一。但民事诉讼鼓励和解,这是当事人处分权的应有之义。问题在于,由刑事侵害产生的民事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应当遵循“先刑后民”的一般原则。而在本案中,刑事审判尚未开庭,民事和解已经达成。尽管于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中默认了庭前和解于现实中的存在,但因庭前和解而带来的一系列危害却不容忽视。尤其是当证人的证词于和解前后截然有别,公诉机关理应对这些证据的可信度予以重新审查,以确定是否在法庭上展示还是重新调查。如果有证据证明庭前和解有妨碍证人作证并进而影响司法公正的可能,侦查机关就应对庭前和解中是否存在“妨碍作证罪”和“伪证罪”展开调查。 基于此,尽管我国刑事程序法上对因庭前和解影响证人证词的改变并未规定任何应对措施,但并非因此就可以漠视或任凭正义在庭前和解中流失。因为指控犯罪就是号称“世界上最客观之官署”的检察机关的天职,公诉人更不能配合并默认司法公正的被扭曲。 不久前于美国发生的NBA巨星科比·布莱恩特性侵犯一案或许可以给我们以启迪。当时一则报道说,布莱恩特和他的律师两次从加利福尼亚飞往科罗拉多与被害人的律师会面,提出支付500万美元来取得和解,布莱恩特的律师立即予以否认。 在美国,于刑事案件中的庭前和解,一样不为法律所禁止,但这种庭前和解并不是无节制的。被告人与被害人的谈判必须确保和解不会影响原告在刑事诉讼中的证词,否则就可能面临妨碍司法公正、唆使行贿等起诉。 对照“苏秀文交通肇事案”中,辩护律师在庭审的一段发言就很耐人寻味了,这位律师称:苏秀文的家属在事故发生后已主动对被害方进行了赔偿,死者获赔9.9万余元,12位伤者共得到17万余元,以及对受害者的精神安抚。最终此事“无一人上访、无一人提出附带民事请求”。 该案的判决,“无一人上访”,实现了政府所着力追求的社会稳定,“无一人提出附带民事请求”,减轻了渐被讼累缠身的法院的负担。这样的结果,如果没有引发今天的民意汹涌,当是典型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入选“十大经典案例”亦是情理之中的事情。然而,于这样的庭前和解以及因这样的庭前和解带来的证人证词的显著变化,甚至被害人家属与被告人家属都成了“朋友”,我真不知道该说什么好了,我们的公诉人和法官们,你们给民众说说吧。 本报特约评论 王琳 海南大学法学院 讲师 相关报道见A16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