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拟设立限制乞讨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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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9日10:11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
宁波日报讯(记者卢磊)针对目前我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增多,干扰广大市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情况,昨日,市有关部门着手研究相关的救助管理措施,对特殊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保护性救助措施,依法查处以流浪乞讨为名的各种违法行为。 据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自2003年8月1日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来,市救助管理站大力改造设施环境,改善食宿条件,转变管理方式,共对600多人次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了救助,及时解决了他们的临时生存困难,并无偿为其联系亲属,提供乘车凭证,帮助他们及时返家与亲人团聚。 然而,目前仍有大量的流浪乞讨人员出现在我市街头,他们当中很大部分并不是因为生活无着而流浪乞讨的,而是把乞讨当成一种职业,当成“发家致富”的门路;也有好逸恶劳、不劳而获的“职业乞丐”,他们利用市民的爱心以乞讨生财;更有部分不法分子通过操纵、利用、胁迫等手段组织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强讨恶要,成为他们的生财之道。这些现象给我市的治安、交通、市容环境卫生等带来了巨大压力,严重干扰了广大市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为此,我市有关部门借鉴广州、深圳、苏州等地的做法,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拟制定有关措施,保证救助政策真正落到实处,既维护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又查处借流浪乞讨之名的各种违法行为。 一是民政、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宝善路155号,值班电话87112382)求助;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智障人员等,应当直接护送至救助站;对残疾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要主动引导或护送到救助站。 二是在我市繁华街区、风景旅游区、重要公务和外事活动场所、交通要道等地尝试设立限制乞讨区。民政、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管理过程中,发现限制乞讨区范围内有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劝其离开。 三是依法查处以流浪乞讨为名的各种违法行为,特别是对在公共场所或交通工具上强讨恶要、纠缠行人或组织、指使、教唆、胁迫、诱骗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行乞从中牟利等行为的,公安机关要依法予以查处;以乞讨为掩护从事其他犯罪活动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共同关心和救助社会弱势群体。市民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可劝其或主动引导、护送到救助站接受救助,有捐钱捐物意愿的市民也可以直接送往民政机构或慈善机构,由有关部门统一进行救助。 编后:新办法实施后,大量流浪乞讨人员涌入我市,云集商场、饭店、车站、繁华街区等地,给广大市民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这也成为全国许多经济发达地区共同关注的问题。如何进一步维护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防范强讨恶要行为,规范救助管理工作?您如果还有更好的意见和建议,欢迎拨打热线87685117参与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