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区不能随便叫“花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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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9日13:19 海峡网-厦门晚报 |
《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对命名提出硬指标 本报讯 (记者谢卫东)“花园”、“广场”、“山庄”……这些开发商喜欢用的名字,今后将不得随意使用。记者从今天上午市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修订稿)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将于2004年3月1日起实施。 原《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于1998年12月颁布,2002年做了部分修订,去年对规定做第二次修订。 据介绍,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地名书写应以国家规定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以符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新闻出版署关于发布《现代汉语通用字表》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要求,保证地名书写用字的规范化。 其次,《规定》要求,对新规划入网的城镇道路,规划部门在规划方案评审确定后抄送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根据规划方案提出道路预命名意见,并会同规划、市政、建设部门预先确定其名称。开发建设单位申报、立项部门批准立项时应使用预先确定的名称。另外,居民住宅区和未规划入网的城镇道路,在工程开工前必须申报地名,把工程项目名称和标准地名统一起来。 《规定》还明确了地名归口管理问题,以加强民政部门对标准地名的管理、推广和应用。同时,强化专业部门使用的地名向民政部门报备制度。《规定》还对命名提出了一些“硬指标”,如“花园、苑”是指占地1万平方米以上,绿地或人工景点面积为总占地面积40%以上的住宅区;“中心”是指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具有特定功能的建筑物或建筑群;“大道”是指宽度(包括人行道)40米以上、长度在2000米以上的道路等。市民政局表示,按照新规定要求,将重新印制《地名确认证书》、《地名命、更名报批表》等,进一步规范地名申办工作。 (厦门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