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当事人选择中国法院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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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9日13:49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
记者屠传宏通讯员邬先江 宁波晚报讯前天,宁波海事法院对新加坡一船舶管理有限公司诉朝鲜航运公司的船舶买卖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宁波海事法院称,像这样双方当事人都是外国公司的海事案件还是头一次审理。 去年4月15日,新加坡ASP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以朝鲜Koryo航运公司拖欠佣金和管理费为由,申请扣押该航运公司所属当时正停泊在宁波港作业的朝鲜籍“哲山”轮,要求被申请人提供80万美元担保。 宁波海事法院根据有关规定准许新加坡ASP船舶管理有限公司的诉前扣船申请,并对“哲山”轮实施了扣押。 同月28日,新加坡ASP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朝鲜Koryo航运公司支付拖欠的代理费、管理费和佣金等计75万余美元。宁波海事法院认为,两外国当事人的实体纠纷在我国虽然没有连续点,不属我国法院管辖范围,但是由于诉前扣押了涉案船舶,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国法院因扣押船舶可取得案件实体处理的管辖权,故于同日受理了此案。 被告朝鲜Koryo航运公司于去年8月11日答辩并反诉。经宁波海事法院审理,双方的纠纷被归结于双方对所签订协议的理解不一。前天海事法院一审宣判,判令朝鲜Koryo航运公司限期支付新加坡ASP船舶管理有限公司船舶代理支出费用54.9万美元及利息,驳回朝鲜Koryo航运公司的反诉请求。 宁波海事法院称,本案由国外当事人选择中国法院扣押船舶并进行诉讼,表明我国海事审判已在国际上得到了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