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颁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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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0日09:42 石家庄日报 |
记者贺劲松齐中熙 未妥善安置职工的转让行为无效 企业国有产权 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新华社北京1月9日电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日前联合颁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以规范,以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对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办法》规定的适用对象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另外,《办法》并不包括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相关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企业国有产权”的概念,《办法》明确界定为“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同时,《办法》还指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对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方式、前提条件等,《办法》也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 《办法》共分6章39条,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职工对产权转让有“发言权” 新华社北京1月9日电在今后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并不完全由“一把手”、总经理说了算,企业职工也将拥有“发言权”,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的转让行为无效。 日前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在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中,“如果涉及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当听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以及未补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转让行为无效。 对于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程序,《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办法》还规定,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