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审结一宗涉代位权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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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0日11:12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东莞讯 (记者郑颖哲通讯员孙立凡)没有欠我款,也要你还钱。记者昨天从东莞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涉及代位权的案件审理结束,原告熊某在追讨付某债务无果的情况下,将付某和欠付某债务的金某告上法院,从金某手中追回了欠款。 追讨无果告上法院 2002年8月28日,付某向熊某借款15万元,并写下借据一张,但其中并未约定还款日期。于是,熊某曾经多次找付某要求归还借款,但付某都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还款。后熊某查知付某与金某有业务往来,而且金某尚欠付某11万元货款未支付,付款期限为2002年11月30日。 调查结果发现,在付款期到后,金某未向付某履行还款义务,付某亦未采取任何措施要求金某履行债务。 2003年5月30日,熊某以金某为被告,付某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金某向熊某立即支付货款11万元。法庭上,金某表示承认拖欠付某货款11万元,但称不认识熊某,没有与熊某发生任何债权债务关系,熊某应起诉付某,由付某还款。 代位权起作用欠款追回 法院审理认为,付某拖欠熊某借款15万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合法债权;另一方面,金某亦拖欠付某货款11万元到期未还,且付某怠于行使其债权的行为,已对熊某造成债权不能实现之损害。且付某对金某的债权并非专属于金某自身的债权。因此,熊某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付某对金某的债权,依法应予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金某应向原告熊某支付货款11万元,熊某与付某、付某与金某之间在11万元范围内的债权债务关系随之消灭,诉讼费3710元由金某承担。 律师说法 法律人士指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代位权纠纷,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根据《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设立代位权制度的最初目的本在于弥补强制执行法的不足,由于代位权制度具有适用简捷、权利行使范围宽等特点,在保全债务人财产以维护债权人利益、保障交易安全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