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门对临洮电梯井“吃人”事件做出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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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0日11:30 兰州晨报 |
公安部门对临洮电梯井“吃人”事件做出认定 ——— 醉男坠亡属意外事件 本报讯 (记者唐远知)2004年1月8日,本报以《醉男坠亡电梯井》为题,就旅客刘小全坠下电梯井身亡事件进行了独家报道。 1月9日,记者从临洮县有关部门获悉,公安部门将此案定性为意外事件。此外,临洮县安监局等有关部门也介入调查,死者遗体至今仍保存在临洮县医院太平间里。 1月9日,电力宾馆丁天酬总经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次事故使他和宾馆员工们都深感震惊和遗憾。 随后记者在临洮县质检站保存的关于电力大厦(即电力宾馆)的《交工验收证明书》上看到,1998年,临洮县建委、质检站、审计、公安、统计、土地、工商、计委等相关部门对电力宾馆进行了竣工验收,等级被评为“暂定优良”。临洮县城建环保局有关负责人指出,电力宾馆用挂锁锁住电梯口看似封死,但平时疏于维护和检修,电梯井拉手年久失修,留下了安全隐患,主要责任应由宾馆来承担。律师观点:宾馆和死者共同承担过错责任 律师指出,刘小全坠楼事件的责任是混合过错责任,即电力宾馆和死者都应承担过错责任。电力宾馆首先明知电梯井未装电梯,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却未将门封死,应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其次,楼层服务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主观上放任了事故的发生,因她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民事责任应当由宾馆承担。死者刘小全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酒醉后未能遵守宾馆的管理规定,导致失足坠楼身亡,也应承担注意不周的责任。 本报记者唐远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