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对产权转让有“发言权”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0日11:34 兰州晨报 |
国资委、财政部联合颁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职工对产权转让有“发言权” 据新华社北京1月9日电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日前联合颁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以规范,以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另据新华社北京1月9日电在今后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并不完全由“一把手”、总经理说了算,企业职工也将拥有“发言权”。《办法》中明确规定,在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中,“如果涉及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当听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以及未补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转让行为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