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操控儿童行乞怎能说“无法可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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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1日00:19 人民网 |
网友:林海纵 据《燕赵都市报》1月7日报道:“儿童在乞讨人员中占到80%,成为这支队伍的主力军。他们小的两三岁,有的还穿着开裆裤,大的十二三岁,这本该是在父母怀中享受关爱或是在教室里朗朗读书的年龄,‘家长’却在其背后教唆指使,敛钱收物。”而针对市民的抱怨,“城市的各个职能部门对此纷纷表示出‘无法可依’的困惑。” 职能部门之所以感到无法可依,据说是因为“遣送制度改救助后,对于街头行乞现象,法律上出现了一个‘真空’地带”。但是如果仔细分析一下有关职能部门的说法,法律对于“街头行乞”现象固然不应过多干涉,但是成人自主行乞不违法并不等于指使儿童行乞也不违法,事实上,指使儿童行乞是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 首先,指使儿童行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在行乞的儿童中有很多是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剥夺他们受教育的权利,即便是他们的父母。 其次,指使儿童行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而根据相关的新闻报道,在街头乞讨的儿童中,很多人是被亲戚雇佣来作为牟利的工具。 再次,指使儿童行乞违反了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或者从事其他雇佣性劳动的,按照国家有关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处罚。”既然指使儿童行乞具有鲜明的雇佣特征,自然应当纳入国家规定禁止的范围。 事实上,指使儿童行乞不但违反了国内的相关法律,而且违反了相关国际法的规定。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2条规定:“儿童有权受到保护,以免受经济剥削和从事任何可能妨碍或影响儿童教育或有害儿童健康或身体、心理、精神、道德或社会发展的工作。”指使儿童进行乞讨以获取收益无疑侵犯了儿童的权利。 至于有关职能部门应当采取何种行动,法律上也早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则规定:“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 这样看来,治理指使儿童行乞的行为不但有法可依,而且职能部门应负的职责法律也有明文规定,但是指使儿童行乞的现象在一些城市却屡禁不绝,而有关职能部门居然就能推说这是法律上的“真空地带”,这就不能不让人感到费解。联想到不久前废止的收容谴送制度,其本身虽然违反宪法但却有众多的职能部门趋之若鹜,这其中是否也反映出一个客观事实:收容抚养行乞儿童并使之接受义务教育需要相关职能部门掏钱,而此前的收容谴送制度却能为某些部门带来丰厚的利润。由此不能不让人产生质疑:对于没有实际收益的职能,如此多的职能部门是否就能够漠然置之?! 苏州市前段时间发布《通告》禁乞的举措在全国范围内曾经引发过大规模的争议,笔者虽然不赞同苏州市全面禁乞的措施,但《通告》中关于护送未成年乞讨儿童回原籍的规定却值得称道。而苏州市民政局相关人士表示:“《通告》实行后,肯定会加大民政局的工作难度和财政支出。这也是目前让我们最头疼的事情”。但是与千千万万儿童权益受侵害的现实相比,职能部门再“头疼”恐怕也只能算一件小事。 法律的真空总有可以填补的一天,但是在法律健全的前提下相关职能部门却有法不依,拒绝履行法定的职责,那才是行乞儿童真正的噩梦。 :来源: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