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官司”第一人 不知该告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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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1日01:49 重庆商报 |
本报讯昨日,我市“公证官司”第一人程援钧遭遇诉讼难题:在市一中院二审以被告南岸区公证处不具备被告主体资格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其诉讼请求后,程援钧不知道该告谁了。较劲:不满一审判决内容上诉2003年5月,南岸区弹子石居民程援钧因怀疑母亲去世后,为她与其兄留下的遗嘱非其母程清华亲笔签名,而将为遗嘱进行公证的南岸区公证处告上法庭。7月24日,法院一审以违反程序公证为由判决南岸区公证处败诉,公证书被撤销。程援钧也因此成为我市状告公证处的第一人而在全市引起关注(本报曾作独家报道)。一审尽管判程援钧胜诉,这个倔老太却较起了劲,认为法院只是以公证程序违规而撤销判决书,并未对遗嘱上的签名是否是其母亲笔迹作出判决。于是,她上诉至市一中院,要求对遗嘱上的签名并非其母亲所为而是由其兄代签作出判决。意外:公证处不具备被告资格然而,令程援钧感到意外的事发生了。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程援钧在一审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公证书之前,已经选择了行政救济途径,即请求南岸区司法局及市司法局复议撤销公证书。两级司法局均作出了不予撤销的决定。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程援钧要求撤销公证的行政诉讼,应以南岸区司法局为适格被告,南岸区公证处不具备被告主体资格,遂终审判决撤销南岸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程援钧诉讼请求。困惑:她不知究竟该去告谁了拿到二审判决,程援钧困惑不已。她告诉记者,她现在不知道该告谁了。如果她将南岸区司法局作为被告,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因此,南岸区司法局认为南岸区公证处才是被告。但现在二审法院却认为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而非行政机关。程援钧说,既然公证处不是行政机关,那么当初司法局为何又要受理不是行政机关的公证处的行政复议?记者吴红金 实习生 郑瑶(来源:重庆商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