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要随时势变化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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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1日02:56 新京报 |
被火车撞死,铁路部门只赔偿80到150元,最多赔偿300元,另外,可以解决住院的“粮票问题”。这看起来很可笑,但却有法律依据。国务院于1979年7月16日《转发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关于重新修订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铁路给予这些“路外人员”死亡的赔偿,并非一种由于伤害引起的法律义务,而属于一种抚恤性质的补助,是为解决死者家属困难、维护稳定而采取的安慰性资金。300元就属于这种性质。 现在大家议论的问题除了“粮票”,也有人怀疑:1979年的一份文件,在今天依然具有效力? 从法治理论的角度看,答案可能是肯定的。在南非,20世纪的一位法官,曾经根据两千多年前古罗马时代的一部法律,对一件遗产纠纷案件作出过令当事双方口服心服的裁决;而香港的法官,也可能根据《大清律例》,对当代的纠纷作出裁决。法律又不是流行音乐,越新越好。 事实上,考虑到法律应当为人们提供一种对于未来的确定性,即有利于人们形成确定的预期,则法律越是古老,越是源远流长,似乎越好。一个良好的法律秩序,并不需要不断地制定新的立法,推翻原来的法律。如果法律成为时尚,立法机关不断地翻新法律的花样,则法律可能反而会扰乱人们的预期,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然而,古老的法律要为人们所信服,就需要做到,条文或先例所体现的法律原则,应当合乎情理,也就是说,合乎民情。不过,民众的基本正义感虽然并不会发生太大变化,但实现正义的手段可能会发生变化,比如人们所期望的赔偿的数额,可能发生变化。因此,法律条文不变,并不意味着法律的内容一成不变。法官在执行法律条文的过程中,就不应当僵硬地适用法律条文,而是应当根据情势的变动,不断地对法律的内容进行调整。 也就是说,在我们的司法体系中,有理由适当地注入某种普通法的精神。 在变动剧烈的时代,人们发现,一部又一部法规过时了;尽管立法者们忙忙碌碌,但人们总是觉得法律不敷使用,总是有法律需要加快制定。在这种情况下,让法官适当地参与到重新解释法律、甚至创造法律的活动中,适当地引入判例法,可以更有效地让法律跟上时代的变化。如果能让法官发挥更大的作用,则不需要频繁地变更法律,也可以使法律比较妥当地调适民众的预期。当然,这需要制度上的前提:法院本身增加其独立性,并提高其审理、裁决水平。 司法制度是可以选择和调整的。清末立宪的时候,出于权宜的政治考虑,中国选择了以法典化立法、法官简单适用法律条文为本的大陆法系。今天,即使是普通民众,也已经朦胧地感受到,在一个变动剧烈的时代,僵硬适用法律条文是多么荒唐。此刻,法律界似乎有必要反思,我们是否非得沿着现在的司法制度路径一直走下去?秋风(北京九鼎事务研究所)(来源:新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