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148】房屋遭雷击 损失谁来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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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1日09:44 武汉晚报 |
房屋买卖双方手续尚未了结,一场雷击引起的大火却把房子给烧了。责任该由谁来承担?昨日,当事人王先生向本报新闻148咨询。 不久前,王先生出售私房一栋于李某,依照书面协议李某先付给房屋价款的一半,一个月内双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后,李某即付清全部房款。自合同签定之日起算,因迟延房款所导致的后果概由责任方负担。 合同签定当日,李某便支付了一半房款,王先生也交付了房钥匙。第二天李某便开始了简单的房屋装修,但并没有搬入该房居住,而是租给了黄某。眼看双方当初约定的一个月内办理的过户期只有两天了,李某便电话预约王先生去房产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王先生在外地出差,无法及时赶回来,希望能等两天,李某也就答应了。不巧的是在约定的办理过户时间刚过两天,雷击导致房屋失火,损失惨重。王先生不知道到底谁该承担房屋失火造成的损失?律师点评: 湖北光年律师事务所迟汉昌律师解答,双方都没有到房产交易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李某因此并没有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属于王先生。房屋毁损后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李某可以向王先生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一半房款。由于房屋失火的原因是遭到雷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房屋失火造成的损失只能由房屋所有人王先生自己承担。 (记者 程秋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