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时文件引发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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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1日10:12 南方都市报 |
南方论谭 据《沈阳今报》报道,刘先生的母亲庞老太在横穿铁路时被火车撞死,当刘到沈阳铁路公安分局大成派出所索赔时,对方拿出国务院1979年印发的一份文件,称按规定铁路部门最多赔偿刘先生300元,另外还可以解决伤者住院的“粮票问题”。 这事看起来很荒诞,但铁路部门的做法确实是有法律依据的。依据就是国务院于1979年7月16日《转发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关于重新修订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请示报告的通知》,简称国发1979(178)号文件。 该文件第二条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伤亡事故者,由本人或所属单位负责。由此给铁路造成损失者,应追究肇事者责任,并严肃处理。”这些行为中就包括“在铁路路基上行走、乘凉、坐卧钢轨”等。根据这一条,铁路给予这些“路外人员”死亡的赔偿,并非一种由于伤害引起的法律义务,而属于一种抚恤性质的补助,是为解决死者家属困难、维护安定团结而采取的安慰性资金。300元就属于这种性质。 事实上,这一法律原则也体现在1991年起施行的《铁路法》中。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如果人身伤亡是……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只是这里不再有前面文件中“追究肇事责任、严肃处理”的字眼。 因此,根据现有的立法原则,被火车撞死,原则上铁路运输企业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在实际中,铁路部门可能会按照一般的情理,对死者家属给予一定抚恤。 现在大家议论的问题是“粮票”,也有人提出,当时的300元,现在该值多少钱?因此是在怀疑,1979年的一份文件在今天依然具有效力? 从法治理论的角度看,答案可能是肯定的。在南非,20世纪的一位法官,曾经根据两千多年前古罗马时代的一部法律,对一件遗产纠纷案件作出过令当事双方口服心服的裁决;而香港的法官,也可能根据《大清律例》,对当代的纠纷作出裁决。法律又不是流行音乐,不一定越新越好。 事实上,考虑到法律应当为人们提供一种对于未来的确定性,即有利于人们形成确定的预期,则法律越是古老,越是源远流长,似乎越好。一个良好的法律秩序,并不需要不断地制定新的立法,推翻原来的法律。如果法律成为时尚,立法机关不断地翻新法律的花样,则法律可能反而会扰乱人们的预期,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然而,古老的法律要为人们所信服,就需要做到,条文或先例所体现的法律原则,应当合乎情理,也就是说,合乎民情。民众的基本正义感虽然并不会发生太大变化,但实现正义的手段可能会发生变化,比如人们所期望的赔偿的数额,可能发生变化。因此,法律条文不变,并不意味着法律的内容一成不变。 在变动剧烈的时代,人们发现一部又一部法规过时了;尽管立法者们忙忙碌碌,但人们总是觉得法律不敷使用,总是有法律需要加快制定。在这种情况下,让法官适当地参与到重新解释法律、甚至创造法律的活动中,适当地引入判例法,可以更有效地让法律跟上时代的变化。如果能让法官发挥更大的作用,则不需要频繁地变更法律,也可以使法律比较妥当地调适民众的预期。 秋风(北京 学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