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县井喷事故续:3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逮捕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1日14:53 人民网 |
人民网重庆1月11日电记者崔佳报道:记者今天上午从重庆市公安局获悉,开县“12·23”特大井喷事故专案侦查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1月10日,经检察机关批准,重庆市公安局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王建东、宋涛、向一明等3名责任人实施了逮捕。 2003年12月23日,重庆市开县高桥镇的川东北气矿罗家16H井发生特大井喷事故,造成243人死亡。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确定为特大责任事故后,重庆市公安机关随即成立了“12·23”专案组,于2004年1月2日正式立案侦查,1月10日,经检察机关批准,依法对王建东等3人实施逮捕。 王建东,男,33岁,四川省石油管理局钻采工艺研究院定向井中心工程师、开县高桥镇16H井现场负责人。宋涛,男,24岁,四川省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钻井二公司12队技术员。公安机关侦查查明,2003年12月20日、21日,王建东在发现并证实钻具内的测斜仪已损坏后,将此情况告诉了宋涛,提出要换测斜仪,卸下钻具内的回压阀,并令工人实施。宋对王的这种明显违反操作规定的提议未表示反对。据事故原因分析,正是卸掉了钻具组合中的回压阀,才致使起钻发生井喷时钻杆内无法控制,井喷失控。王建东明知卸下回压阀可能导致井喷事故的后果,却提出了卸下回压阀的钻具组合方案;宋涛明知王的方案违背了有关的规定,不提出异议,未尽到现场技术人员的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的规定,两人的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向一明,男,26岁,四川省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钻井12队副司钻。公安机关侦查查明,2003年12月23日19时至20时,向带领4名工人在罗家16H井进行钻具起钻操作中,违反了单位有关细则中“起钻中严格按要求每起3—5柱灌钻井液1次”的规定及川探12队针对罗家16H井高含硫天然气井的特点所作出的“每3柱灌满钻井液1次”的规定,在起了6柱钻杆后才灌注钻井液1次,导致井内液压力下降。事故专家组的鉴定报告认为:起钻过程中存在违章操作,钻井液灌注不符合规定是造成溢流并导致井喷的主要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的规定,向一明的行为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庆市公安局负责人透露,目前,对其他与本案有关人员的进一步调查和搜集证据工作正在进行中。来源: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