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监督:防错纠错的重要一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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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2日08:47 南方都市报 |
社评 监督条例最大的特色,乃在于规定各级组织、各级领导者都要接受监督。既然是“各级”,那么,从党的最高领导层到地方乃至基层组织、领导者个人,都应该受到监督。事实上,党的十六大后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汇报工作,就是中央领导层接受监督的一种姿态,而监督条例把这种行为制度化了,这无疑是党内监督历史中引人注目的进步。从更深层次的意义上讲,这也为形成全党的防错纠错机制迈开了重要的一步。 据报道,备受瞩目的中共首部党内监督条例即将出台,该条例确立了详细且有可操作性的监督办法。 对于这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党内监督条例,人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其具体条文作不同分析。我们认为,监督条例最大的特色,乃在于规定各级组织、各级领导者都要接受监督。既然是“各级”,那么,从党的最高领导层到地方乃至基层组织、领导者个人,都应该受到监督。事实上,党的十六大后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汇报工作,就是中央领导层接受监督的一种姿态,而监督条例把这种行为制度化了,这无疑是党内监督历史中引人注目的进步。从更深层次的意义上讲,这也为形成全党的防错纠错机制迈开了重要的一步。 人们看重党内监督条例,从表层的意义上讲,是由于近些年来腐败势头加大的缘故。反腐败的现实需要使人们迫切地希望加大监督的力度。监督条例的出台,无疑是对腐败行为的打击,是一种巨大的震慑力量,将有利于党风廉政建设。 但是,制定这部监督条例的意义绝非仅限于反腐败。从根本上讲,这乃是中国政治体系发展的需要。人所共知,中国政治体系的最大优势是决策效率高,政治动员力极强,而最大弱点在于防错纠错机制弱化。也就是说,决策一旦形成,如果是错误的决策,那么,没有任何力量能够阻止它的运行,除非上级发现了错误,或者决策者自己意识到错误并能够主动改正错误,否则错误就将运行到底。如果是最高领导层决策失误,像“文化大革命”,就只有等到历史条件发生了变化才能改正错误。因此监督的最大意义就是在决策过程中起到防错纠错的作用,一旦出现错误决策,可以在其运行过程中就阻止它的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防错纠错机制并不只是针对地方和基层组织的,只要这种机制真正形成了,党内高层也同样受其制约。这种精神在条例中得到了体现。条例所涉及的内容很多,对各级党政一把手的各种规定,对党的各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某些限定,对党员的权利的保护,都隐含着制约的意义。 当然,从完善党内监督,建立防错纠错机制的长远意义上看,单靠监督条例是远远不够的。一是因为到目前为止,还不存在尽善尽美、无漏洞可钻的条例规定;二是在监督问题上,创新体制的任务仍然很艰巨。具体的条例规定是以体制的保护为支撑的,否则这些规定就可以被随意破坏。 其实,有很多问题,在党内监督的历史上是有过好的先例的。比如,为了保持专门监督机构的独立性,1927年《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中曾规定中央及省监察委员可以出席中央和省委会议,中央委员和省委委员不能兼任中央及省一级监察委员;中央及省委不得取消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的决议,但监察委员会的决议须得中央及省委通过才能生效与执行;如双方有不同意见则移交双方的联席会议解决,如联席会议不能解决则移交代表大会解决。这些规定,从体制上保障了监督机构的权威和权力的制衡。当然,这些规定在战争年代不可能完全实行。但在执政的条件下,在常态的政治生活里,我们能否更好地借鉴过去的历史经验?这些问题不解决,党内监督就难再上一层楼。 本报特约评论 高新民(中央党校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