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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2日11:51 广州日报大洋网 |
康劲 缓刑不是一种刑罚,而是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规定的考验期。这本是一项严肃的既体现惩处、又显示宽大精神的司法制度,但是笔者发现,目前的缓刑制度正成为某些官员获罪后的避难所。 1月9日,笔者无意中看到两则当天的新闻:一是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司法局副局长闫伟酒后驾车,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伤后驾车逃逸,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二是四川省营山县原县委常委、组织部长李雄伟违规驾驶公车撞人致死,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这两起案件的主角差不多都是副县级领导干部,犯罪事实也都不复杂,判决结果更是大同小异。按照目前的司法制度,两名获罪的官员不必被关押,只在判决生效后,由法院将判决书送其所在机关或基层行政单位,以便了解其在缓刑期间的表现,予以教育;如在缓刑期内,没有犯新罪,对他所判之刑就不再执行。这两起案件的结果难免使人产生疑问,是不是因为是官员的缘故而使其比普通司机特殊而躲过牢狱之苦? 笔者随手在Google里键入“官员+缓刑”的关键词,结果搜索到4440条有关信息,内容多是近期各地官员贪污受贿案或其他刑事案件,其中包括轰动一时的新闻,如广西农机局三名官员用公款集体嫖娼案、繁峙矿难牵扯出的官员受贿案,等等。一条条读下来,有一个意外发现:凡是官员的刑期三年以下的,判决中都会拖着一个缓刑的尾巴。这否已经成为法院判决官员时的一条潜规则?因为没有内部人员站出来,所以暂时还是个未知数。 我们担心官员缓刑现象成为法官们的潜规则,并非没有道理。当社会依然没有摆脱人治阴影的时候,当权力依然干预着司法的时候,审判的公正性时常会受到舆论的质疑。当然,这里并不是在做有“罪”推定,笔者只是担心,有形无形的缓刑“尾巴”,很可能最终会演变为司法制度上的一个漏洞——官员获罪不同于常人,三年以下刑期的官员,统统都缓刑了,会使人们感到在官员和平民之间,法律的天平发生了倾斜,官员对刑罚有部分豁免权。还有,如果三年以下刑期的官员都可缓刑,那么,法庭的审理因为受到权力的干预,重案轻判至三年以内以争取缓刑的枉法事件就会增多。法律宽容了不该宽容的人,损害的就是社会正义和秩序。 在越来越明确依法治国主要在于依法治“官”的时候,很有必要提出一个问题,监狱不仅是惩戒犯罪平民的场所,也是惩戒获罪官员的场所———这是法律公平的最基本起点!(转自《新浪观察》)(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