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擅自降职降薪员工获赔7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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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3日10:01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顺德讯 (记者林燕通讯员何道新)吴某在顺德区某家电公司任人力资源部部长,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吴某在公司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在吴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合同终止。没想到,不久,公司未与吴某协商便将吴某的职位调整为一个科的科长,其工资也相应降低,吴某拒绝接受,遂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最后双方走上了法庭。日前,佛山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家电公司违约并应向吴某支付补偿金7万多元。 降职降薪员工拒绝接受 据了解,吴某于1998年进顺德某家电公司工作,后升任人力资源部部长、办公室副主任。1997年,公司与吴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吴某在公司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在吴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合同终止;合同期间,公司按企业确定的分配方式向他支付工资报酬;任何一方违约,都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001年,吴某在公司里的职位从办公室副主任变成了工会副主席兼一个科的科长;同时其工资标准也降至科长级别。吴某虽然接受了工作变动,但认为公司不应降低其工资标准,所以拒绝领取这份工资。 公司以旷工为由停发工资 争议发生后,公司与吴某几经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公司遂通知吴某待岗休假3个月,其间给他发放待岗工资。两个月之后,吴某依公司的通知回公司报到,被安排参加岗前培训,重新安排工作。 吴某遂向顺德区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认为公司未与他协商,单方变更劳动合同,造成原合同无法履行,要求与公司解除关系,并索取经济补偿金。在等待仲裁期间,公司给吴某一份调岗通知,调他为车间调度员。双方彻底闹僵后,吴某虽然每天到公司报到,却拒绝去新岗位上班,被公司以连续旷工15天以上为由,停发工资。 2002年年底,劳动仲裁部门裁决吴某与公司之间的合同终止、公司向吴某支付补偿金7万多元及违约金700元。 单方变更合同属违约 家电公司对这一仲裁裁决不服,向顺德区人民法院起诉。顺德区法院认为,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员工均应严格履行;任何一方变更劳动合同,都应与对方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变更;吴某虽接受公司调整从办公室副主任改任了工会副主席兼科长,但公司降低他的工资待遇并未与他达成一致意见,属于违约行为,所以公司应向吴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 家电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日前,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认为,劳动争议发生后,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不接受自己的安排和条件,而让劳动者承担不利后果。该公司在吴某拒绝从干部改为调度员的情况下,以吴某旷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对吴某作出了除名处理,公司违约在先,违反协商原则在后,构成了对劳动合同总的违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