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家赔偿看贵州省依法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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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3日10:25 贵州日报 |
金黔在线讯政府的行政行为如果错了,人民群众可以依法索赔。刚刚过去的2003年,类似的新鲜事在我省发生了不少:去年7月,纳雍县农民周仁杰从县政府兑现了行政赔偿金21万元。8年前,他因采矿与人发生纠纷,县政府对此纠纷进行处理,周仁杰对处理结果不服,向纳雍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随后的几年时间内,周仁杰反复向各级法院提起上诉,最后经省高院两次发回重审,毕节地区中院一次一审,两次再审;今年5月,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周仁杰提出的行政赔偿于法有据,他终于拿到21万元赔偿金。 长期从事行政诉讼案件代理的贵州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冷传莉副教授认为,我省近年来出现越来越多的行政诉讼纠纷和国家赔偿金兑现事件,说明我省依法行政已取得明显成效,依法治国战略正在落到实处。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为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冷传莉分析说,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发展,全新的法律体系正在搭建,人们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在逐步增加。尤其是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要求越来越高,使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越来越规范,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也得承担责任甚至赔偿。 去年1月4日,白云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谭榜林有期徒刑3年,谭榜林不服,向贵阳中院提起上诉,贵阳中院于当年5月25日作出终审判决,宣告谭榜林等无罪。谭榜林获得自由后立即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接到谭榜林国家赔偿申请的贵阳中院认为,谭榜林被错捕、错判,已由法院终审判决改判无罪,遂判令白云区法院、检察院对谭榜林作出赔偿。 在依法治国大力推进的今天,国家权利的运行和社会秩序的维系不再依赖于个人或少数人的权威,任何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具有法律依据和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可以视为无效,公民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出司法审查。而且,目前我国行政诉讼的收费标准相当低,申请行政复议不收费。冷传莉认为这充分体现我国人民的权利得到进一步的尊重和保护,是社会的一大进步。 据悉,自实施国家赔偿法以来,我省各级法院积极受理、审结了一批国家赔偿案件,依法维护了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到2002年止,全省各级法院共受理国家赔偿案件188件,赔偿金额3494469元,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果。 作者:黄诚克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