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的过程也要让人看得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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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3日11:30 红网 |
报道(上海《青年报》1月10日A05版):近日,鉴于哈尔滨的“宝马撞人案”是否能得到公正处理的问题,正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对此黑龙江政法委有关官员向社会公布了三点意见。其中除证实该案办案人员正在向中纪委汇报及“宝马撞人案”的调查程序已经启动的消息外,还有就是强调在该案的正式调查结果出来之前,不再接受任何媒体的采访。读了这条消息,笔者有点疑惑不解: 应该说,哈尔滨这件“宝马撞人案”之所以如此的令人关注,就是因为该案在发生,调查与审理程序及有关人员的“背景”等问题上,没能做到及时的公开与透明,再加上有关律师对执法人员在审理该案时言行的疑问(上海《青年报》1月9日A14版),所以这几种因素加在一起,就不仅使当事人的律师且使社会公众对该案是否能得到公正处理有了越来越大的疑虑。那在此情况下,负责有关案件处理的执法机关本应吸取该案在前期处理程序上公开度不够的教训,及时的将该案调查过程中的每一步毫无保留的公之于众,如此不仅会对案件本身的公正处理有利,且也会有利于执法机关自身公信度的提高,同时在更高程度上更能使社会公众的知情与监督权得到实现。可如用这样的观点衡量,上述负责官员“不接受任何媒体采访”的说法,显然等于是把该案的调查过程“封闭”了起来,使社会公众不能及时的看到该案调查的全过程,这显然也不符合社会事件的处理不仅要结果公开同时也要程序公开的办案原则。 人们常说,不仅要实现公正,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正,强调的正是公正必须具有程序与结果的同时具备的特点。而这个特点不仅为社会所公认,同时也已被许许多多古今中外的案件所证实。因为很难想象,如果没有一个公开透明的程序,案件会有一个公正的处理结果,也就是所没有一个可靠的公正程序,也就不能保证会有一个公正的案件处理结果。想这一社会公理,谁也不会否认。 所以在哈尔滨“宝马撞人案”已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情况下,也就是说在该案已成为成为社会公众案件时,黑龙江的相关部门对此案的态度,不仅不能采取“封闭”的姿态,将案件的调查程序隐闭起来,相反还要采取比早前更开放的态度,把该案调查中的每一步骤毫无保留的公之于众,使社会公众象看“玻璃缸中的鱼”一样能看到案件处理的全过程,想这不仅是法理的要求,同时也该是相关办案部门的职责与义务所在。而据此观点,笔者认为同时建议:“宝马撞人案”的调查过程也应向社会公开!(稿源:红网)(作者:周义兴)(编辑:莫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