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男女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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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3日14:31 大众网-农村大众 |
阳谷县石佛镇、茌平县杜郎口镇两位读者先后来电,反映他们的女儿出嫁后,户口仍在本村,现在婆家村没给分地,他们村却要将女儿的承包地抽回去。另一位聊城的读者来电,反映她离婚多年,户口仍留在原来的婆家村。但身为村里的一名合法农民,长期却得不到应该分给的粮田耕种,致使她的日常生活没有着落。她们想问她们各自村庄的做法对不对。针对她们提出的问题,我们现依据相关法律回答如下: 一、必须坚持男女平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平等,在农村土地承包问题上也必须坚持这个原则,不允许任何歧视妇女的做法,只要该妇女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就不得随意剥夺其合法土地承包权益。2003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婚后男方依法到女方落户的,在土地承包时也应一视同仁。 二、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根据传统习俗,妇女出嫁后一般都在婆家生产和生活,因此,为了方便生产和生活,妇女嫁入方应优先解决其承包地。对于妇女嫁入时尚未开展延包工作的地方,在开展延包工作时应分给嫁入妇女承包地。对于妇女嫁入时已开展延包工作的地方,则该妇女娘家的承包地应予以保留,即所谓的“保一头”。 三、各级妇联组织要认真履行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的职责,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了解和反映广大妇女的呼声。积极推动政府和有关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中的合法权益。 热线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