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碰撞:“撞死人赔粮票”何以延续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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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4日00:20 人民网 |
新闻点击: 去年12月29日下午,沈阳刘先生的母亲在横穿铁路时,被火车撞倒,当场死亡。刘先生要求索赔时,民警拿出一份国务院于1979年7月9日印发的名为《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文件,按规定,铁路方面除给刘先生解决粮票外,对事故死亡赔偿80到150元,最多只能补偿300元。 针对沈阳发生的火车撞死人、铁路部门除给“解决粮票”外,最多赔偿300元一事,铁道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在确实还适用,不过国务院法制办表示准备对该法规进行全面修改。评说链接: (作者:王琳) 300元、8万、9.9万、40万,这些迥异的数字让我们迷惑不已:一个生命的消逝,究竟应如何作出赔偿。长期以来,对死亡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标准,没有统一的规范可供遵循,仅有的几类死亡赔偿范围和标准也因法出多门,相互间差异悬殊。这既使得受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公正难以彰显;于客观上又给了有关机构和个人宽泛的自由裁量权,造就了足以恣意弄权的空间。 较早且现在仍被广泛比照适用的死亡赔偿标准出现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办法》规定的计算方法为,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而目前所采取的对生活费用的计算还仅仅停留在“吃”这一项上。至于同样见于生活之中的教育成本、医疗成本和卫生成本等都被排除在“生活费用”之外。这样的标准直接导致了对人生命的低赔偿,而低赔偿也使我们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撞伤不如撞死”的现实造就了交通事故中死亡率居高不下;在高危生产中,人命的轻贱导致了重大责任事故频发。 即将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调整为“人均可支配收入”,在赔偿参数上有了明显的提高。赔偿年限也由过去的10年提高为20年。新的标准大幅度加强了对相对弱势的受害人的保护,这种试图以法律的成长跟上社会进步的脚步,无疑极具实践意义。 (作者:李甘林) 尽管在刘先生看来,25年前的这个规定简直是荒唐之极,文件中的条款完全过时,但令人感到意外的是,铁路方面对待被撞死的人员赔偿一直都是按照这个文件执行的。25年来,多少人的生命就是这样一直被用粮票换算掉的,却没有谁想到要对这个荒唐的规定说个“不”字,也没有谁试图借助法律武器来终结这种荒唐。这正是立法者和普通民众都需要反思的! (作者:宋君华) 从法律角度看,虽然显失公平,但这部《规定》还是具有法律效力,有关部门的做法也便无可厚非。必须看到,这部《规定》任何一个人都会认为是荒唐的,令人愤怒的。我认为仅仅愤怒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是深入地进行理性的反思。我认为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立法过程中的利益驱动因素尤为值得警惕。毋庸讳言,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在立法过程中广泛存在,尤其是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在立法过程中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 由于每一件立法的出现,都必然意味着某种国家权力的授予或分配,而权力则意味着某种潜在的利益。因此,各种五花八门的立法也就有可能出台。如果拿《民法典》的立法来看,就知道目前利益驱动现象对立法的影响不太正常。尽管《民法典》事关每一个公民,但却与任何集团的利益没有直接的联系,它也不会产生权力的赋予与分配或再分配,因而其迫切性似乎也就显得不那么重要了,所以迟迟不能出台。而且必须看到《民法典》的出台,必然遏制部门、地方在立法过程中利益驱动,这也是影响因素。 进一步说,某些逾越宪法底线的“立法”,实质上就是利益分配的产物,借用经济学的术语,是“设租”与“寻租”的产物。这些立法以牺牲社会公正与大众利益,甚至是国家利益为代价。这种情况在某些社会性立法及政府对经济的管制性立法中也极为常见。编辑留言: 执行了25年的《规定》仍具有法律效力,火车“撞死人赔粮票”谁能想到?一个生命的消逝最多只能给300元的救助款,死亡赔偿标准究竟应如何确定?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在立法过程中广泛存在,立法中的利益驱动现象应如何避免?欢迎广大网友各抒己见,进行探讨。请将感言写入留言板,或将评论稿件寄至观点频道信箱。来源: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