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 驾驶员无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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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4日02:27 重庆商报 |
小男孩横穿马路,摩托车驾驶员来不及刹车便将孩子踢倒路边。孩子安然无恙,可其奶奶却受惊吓瘫倒死亡。该事件近日有了定论,法院终审判决摩托车驾驶员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2001年7月28日下午,忠县马灌镇农民严洪文骑摩托车返家。在路过场镇时,一3岁男孩突然横冲过来。严来不及刹车,情急之下伸脚将孩子踢翻在公路边,然后才停住车。这时,一位老太太跌跌撞撞地奔了过来。她刚跑到小孩身边便瘫倒在地。严一看,倒地的小男孩安然无事,而倒地的老太太则昏迷不醒。当晚,老人因抢救无效在医院死亡。老太太是小孩的奶奶。她因何死亡?卫生院出具证明,老人的“死亡原因考虑为:一、精神原因致心跳停止;二、心肌梗塞;三、脑溢血。”严洪文为弄清老太太死因,请来县公安局法医准备做司法鉴定,但遭到老太太5名子女的拒绝。他们认为母亲的死与严洪文有关,要求其赔偿有关损失。多次协商无果,老太太的子女于当年8月23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严赔偿死亡补偿金、医疗费等共31500元。忠县法院审理认为严为紧急避险,行为并无不当,但老太太晕倒后死亡与受到严踢倒其孙子的刺激有一定因果关系,严应承担一定民事责任。法院判决严赔偿死者损失4200元。严洪文不服一审判决,向县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检察院审查后向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认为:既认定严属紧急避险行为,就应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129条之规定判定责任,即“因紧急避险造成伤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即严的行为“并无不当”,他就不应承担责任。2002年11月26日,忠县法院开庭再审此案认为,老太太受惊吓死亡,其责任应自己承担。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老太太的5子女不服判决,又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近日,二中院审理后于近日作出终审,维持了再审判决。记者 刘虎(来源:重庆商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