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到产权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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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4日03:19 新京报 |
根据日前国资委、财政部新颁布将于2月1日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同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而对于协议转让,《办法》有特别规定: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同时,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 对于此前大规模私下进行的协议转让国有产权的现象,国资委已经引起了高度的重视,此《办法》的出台将会很大程度上控制国有股权协议转让的暗箱操作,把转让纳入到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使之更公开、公平和公正。 新《办法》还规定,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和受让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应当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一、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的; 二、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 三、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以及未补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六、转让方未按规定落实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非法转移债权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以企业国有产权作为担保的,转让该国有产权时,未经担保权人同意的; 七、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产权转让合同签订的; 八、受让方在产权转让竞价、拍卖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对以上行为中,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相关企业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由于受让方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受让方应当依法赔偿转让方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杨淦(来源:新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