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事故谁赔付(广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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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4日03:52 人民网-华东新闻 |
郑重 租出去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死者家属将汽车租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垫付死亡补偿金20万余元。这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官司,近日引起济南汽车租赁业的广泛关注 租赁公司成被告 去年3月21日,济南市民李某从该市鑫长汽车租赁公司租借一辆面包车,前往枣庄办事,随车者7人。3月23日15时,面包车在泰安发生交通事故,驾车者李某和4名乘车人当场死亡,另外3人受重伤。 根据泰安市交巡支队出具的责任认定书,驾车者李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应负全部责任”。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负责垫付。为此,泰安市交警召集各方进行调解,要求车主鑫长汽车租赁公司先行垫付20万余元死亡补偿金。 对此,公司经理甘长清认为,公司与客户签有汽车租赁合同,明确出租方不承担车辆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的伤亡等一切后果。他认为,租赁公司不是一般车主或机动车所有人,租赁只是产权物业的临时转移。受害人由于李某的原因受到伤害,应向李某索赔,与汽车租赁公司无关。调解因此未获成功。 23家公司声援 不久,甘长清收到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发出的传票:4位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乘车人家属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死亡补偿费等共计22万余元。 突如其来的官司,令甘长清陷入困境:公司停运、巨额债务未还。惟一让他感到欣慰的是,就在他接到法院传票的当天,济南市24家汽车租赁公司的负责人聚集商讨此案,并在会后形成联名声援鑫长公司的书面材料。 这份书面材料认为,让租赁公司垫付赔偿金是不公平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不同于一般的车主和驾驶员,没有隶属关系,而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都是独立的民事责任主体。此外,汽车租赁是个高风险行业,骗车、丢车、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如果租车人出事都让车主来垫付,这是“变相惩罚合法经营者”,租赁公司根本无法生存。 凸现法律空白 对于汽车租赁这一新兴行业,目前尚缺乏相应的保护政策,行业面临很大风险。但是,良好的市场前景仍吸引越来越多的资本进入这一行业。自1998年济南首家汽车租赁公司开办以来,该市的汽车租赁公司如今已有24家。其中,最大的拥有各类车辆100多辆,小的也有30多辆。 鑫长公司的代理律师、山东政法学院教授李红说,这起案子很有典型意义,目前属全国首例。因此,在没有相关立法的情况下,有可能形成一个全国性的判例。租赁汽车的交通事故处理,目前在法律上仍是空白。因此,汽车租赁行业需要一个专门的司法解释,明确租赁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归属。 据济南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处介绍,我国目前针对汽车租赁行业的法规只有1998年颁布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山东省出台过相应的实施细则,但都只是行业管理办法,缺乏处理租赁汽车交通事故的专门法律。 原告代理律师、济南泉舜律师事务所的周文学则持不同意见。他认为,这只是个普通案件,不存在法律空白。目前,处理此类事故就是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既然汽车租赁公司是肇事车辆的所有者,在肇事司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由租赁公司承担垫付责任合情合理。而且,原告要求租赁公司垫付的是带有救济性质的死亡补偿费,完全符合法律精神。据悉,此案将在近期开庭。 《华东新闻》 (2004年01月14日 第二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