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公务员“基本称职”也下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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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4日05:05 中国青年报 |
毛飞 北京市某区人事局新近公布的《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中规定,连续三年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公务员将被辞退;其中,对第一年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给予“黄牌”警告,第二年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降职,第三年仍被评定为“基本称职”则只有被辞退了。(1月9日网易) 我认为,此举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嫌疑。根据1993年出台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公务员才能够被辞退,1994年出台的《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也做了同样的规定。作为地方行政性规章的区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规定公务员“基本称职”也下岗,缺乏法律依据,明显有违法之嫌。 深究一步,我们会发现,不仅“连续三年基本称职就辞退”缺乏法律依据,连“基本称职”本身也缺乏法律依据。作为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最高法律依据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公务员考核结果只有“优秀”、“称职”与“不称职”三个等次,而根本不存在“基本称职”这一等次。 “基本称职”是各地人事部门在进行公务员考核过程中新增的一个等次;在条文中,“基本称职”意味着这类公务员“基本”达到所任职务的各项要求;而在实际工作中,“基本称职”实际上是对工作业绩达不到职务要求的公务员的一种“体面”的惩戒———一方面,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公务员往往年终奖金减半、晋升资格取消、甚至受到警示与劝戒;另一方面,无论是公务员本人还是其所在机关的面子又多半可以保全,公务员本人依旧可以以“称职”自居,而其所在单位的合格率也不会受到影响。 但是,这种“体面惩戒”却严重损害了公务员考核的公正性与实际效用,最终不可避免地成为损害公务员队伍总体素质的病灶。为了提升政府公务员队伍的素质,人事部门不得不开始对这种“体面”的惩戒开刀。然而,既然这些“体面”的惩戒本身就缺乏法律依据,那么在本无法律依据的“制度外产物”上进行修补就难以摆脱违法的嫌疑———因为这些修补措施同样缺乏法律依据。 这个区的改革举动固然有其现实的考虑与意义,但我认为,国家公务员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行政之宗旨,没有法律依据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还是越少越好。对于“基本称职”这种“体面”的惩戒,与其进行修补还不如干脆不顾“面子”,直接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与《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的规则,将那些不胜任职务要求的公务员直接评定为“不称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