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依法”享有低保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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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4日05:05 中国青年报 |
叶边鱼 厦门农民在今年7月1日后也可以依法得到最低生活保障了。日前通过的《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是我国第一部将农民纳入低保范围的地方性法规。(新华社1月12日电)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低保金制度只向“城市居民”开放。按照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是享有低保的前提。这样一来,最需关心和帮助的困难农民就被人为地摒弃到了“低保金制度”的范围之外。 低保并非城里人才能享受的“特权”。作为我国政府对社会成员维持基本生活提供的必要帮助,“低保金制度”成为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道“兜底”的保障项目,也成了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防线,最后一道安全网。但是,这个网的范围存在天然缺陷———不包括农民,这是不合理的。农民与市民的区别仅仅是一纸户口。如果一个家庭在农村生活不下去了,于是利用某种关系把户口迁入城市(许多城市的户口迁入门槛已经越来越低),然后每月领取一笔低保金,则实在是对低保金制度的莫大讽刺。 农民也是公民,是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应当享有政府对社会成员维持基本生活提供的必要的资助和保障。比如医疗、教育、住房等救济,某些费用的减免等。事实上,各地近年来也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福建省泉州市政府于1998年1月1日起率先推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后,各地也不断推出扶助贫困农民的举措。但是,这些举措都是零星的,不成规模且随时可能变化。厦门市用地方性法规规定农民也可以依法得到最低生活保障,最大的意义是农民低保将从此有法可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