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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漫寻儿路 受阻福利院———被拐儿童遭遇“合法收养”后,亲生父母怎么办?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4日06:27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本报记者 余勇/文图

  再过3个多月,丁俊超的儿子丁园就要满7岁了。可丁园现在究竟长多高了,丁俊超却无从得知,因为丁园从3岁起就被人贩子从家门口骗走了。丁俊超一家从此也就踏上了四处奔走找儿子的路途。2002年11月3日,丁俊超的寻子之路终于有了转机———人贩子落网了。据人贩子供述,他在拐走孩子的第二天就将丁园遗弃在了石家庄市火车客运北站。警方追踪线索,得知火车北站当时将丁园作为“无人认领”的儿童送到了石家庄市社会福利院,而福利院又“通过合法手续”将火车北站送去的儿童让人收养。

  但福利院和民政部门以“孩子已被人合法收养”、“那孩子不能确定就是丁园”为由,不提供收养人的情况,丁俊超儿子的去向也就在石家庄市社会福利院断了线索。

  今年1月9日,丁俊超已经委托河北一家律师事务所为自己代理此案。昨日,丁俊超在电话中向记者表示:律师已经与收养方代理律师取得了联系,“律师告诉我,孩子在养父母那里过得很好”。儿子三岁时被拐

  34岁的丁俊超是安徽人。1994年,他和妻子杨朝芳来到石家庄市所属的鹿泉市石井乡,在一家工厂打工。1997年4月29日,儿子丁园出生。

  丁园是2000年的4月12日上午8点钟左右被人贩子拐走的,杨朝芳清清楚楚地记得那天儿子上身穿的是件蓝毛衣,下身是条红棉裤。当时她在做饭,儿子就蹲在离家门30多米的水井边玩儿,邻居何建军在逗他。

  饭做好后,她站在门口喊儿子回家吃饭。可是,喊了几声都没喊应,她就出门找,左找右找,没有儿子的影儿,何建军也不见了。夫妻俩开始满村子里找儿子。丁俊超的工友和村民们也帮忙去找,折腾了一上午,也没有找到丁园。夫妻俩神情都有些恍惚了,只知道一个劲儿跑着找儿子,还是丁俊超的工友到石井乡派出所报了案。

  人贩子原是近邻

  丁俊超夫妇孩子丢失报案的第二天,也就是2000年的4月13日,石井乡派出所民警抓获了鹿泉市获鹿镇人宫世东。据宫世东交代,是何建军将丁园从家门口骗走的。宫世东和何建军两人带着丁园离开了鹿泉市,来到宫世东在景县的表妹家,准备将孩子卖掉,但最终没有成交,两人带着丁园在他的表妹家住了一夜。第二天,宫世东回到鹿泉市,而何建军带着丁园去了哪里,他不知道。

  办案民警找到宫世东的表妹家,何建军已经带着丁园走了,谁都不知道他带着孩子去了哪里。在宫世东表妹的家里,民警们只找到了丁园穿的那条红棉裤。办案民警又连夜赶往何建军的老家———湖北省恩施市沙地乡倒龙村,也没有何建军和丁园的音信。

  丁俊超说,何建军和他是工友,就在他们家隔壁租了房子住,平时常到他们家看电视,挺熟的,可没想到何建军竟然会把他即将过3岁生日的儿子拐走。

  踏上漫漫寻儿路

  抓不到何建军,就很难找回丁园。一方面,办案民警将何建军的资料上了网,进行网上追逃。另一方面,丁俊超夫妇一刻也没有停止打听何建军的下落,只要听说什么地方来自恩施市沙地乡打工的人多,他们就去那里找。两年间,他们找了河南、湖北两省的许多地方,花光了几年打工挣的钱。

  “儿子丢了之后,妻子受不了打击,精神有点失常了,全靠我一个人打工。但为了找儿子,我什么苦都能吃。”丁俊超拿出一件儿子曾经穿过的黄毛衣抚摸着说,“我们就把孩子的衣服放在枕头下,每天晚上枕着睡觉。睡不着啊,想儿子现在在哪里,过得怎么样,想着想着,就和妻子脸对脸地哭起来。就这样,一边打工一边找儿子的日子,我们熬了两年多。”

  2002年11月2日,丁俊超突然接到石井乡派出所的通知:何建军被恩施市公安机关抓住了。

  2003年3月19日,鹿泉市法院以非法拐卖儿童罪,判处何建军有期徒刑14年。在此之前,宫世东已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亲情受阻福利院

  据何建军交代,2000年4月13日早晨,离开宫世东表妹家后,他带着丁园又回到了石家庄市。在石家庄市火车北站,因为丁园不停地哭闹,他害怕引起别人的注意,就将丁园丢弃在了火车站候车室的进站口处。他看到孩子被北站工作人员带进了工作室。石家庄市火车客运北站说,第二天就把孩子作为“无人认领”的儿童送到石家庄市社会福利院了。石家庄市社会福利院确认,2000年4月14日,客运北站确实送来了一名3岁左右的男孩。

  但福利院表示,已经通过正常的程序,将孩子让人合法收养了。为了保护收养人的权益,福利院不能提供有关收养人及孩子去向的任何线索。

  丁俊超说,从那以后,夫妇俩开始一趟一趟地往福利院跑,最多时一个星期能去三四次。应福利院的要求,他们开来了一份又一份证明,证明自己的孩子是被人贩子拐走的,证明人贩子已经被判刑,证明孩子被送到了福利院……他们还不得不多次回安徽老家,找乡里和村里出证明,证明自己的身份。可别说见孩子了,连收养人是谁福利院都不告诉他。最后,福利院找了个律师对他说,要确定孩子是不是他的亲生儿子,得做亲子鉴定,费用要一万多块。他说,做就做,为了找孩子,就是砸锅卖铁也愿意。

  2003年12月25日上午,记者在石家庄市社会福利院大门口见到负责丁园被拐案的石井乡派出所指导员郑凤瑞。郑指导员说,他们是接了石家庄市“打拐办”的通知,带着丁俊超来福利院交涉做亲子鉴定的事。“打拐办”的同志告诉他们,福利院的三名领导曾找过“打拐办”,提出希望警方出面解决这个问题。“可是我们来了之后,福利院却让我们跟收养方的律师联系,其余的一概不谈”。

  记者两次到石家庄市社会福利院联系采访,均被福利院拒绝。不过,福利院一位姓田的女副院长在电话中一再向记者强调:孩子在被收养前根据法律进行了公告,是合法收养;被收养的孩子不能确定就是丁俊超的亲生儿子;在一切都不确定的情况下,福利院要根据《收养法》为收养方保密。“还是让法律来说话吧。”她说。被拐如何变被弃

  鹿泉市法院的判决书表明,何建军因为拐卖丁园而被判了14年徒刑。可是,在公诉机关所列举的证明何建军拐卖丁园的所有证据中,唯一的实物证据就是警方在何建军表妹家起获的丁园被拐时所穿的红棉裤。被拐儿童尚未有确实的下落,可警方的线索追到石家庄市福利院就断了。

  石井乡派出所指导员郑凤瑞认为:“案子的线索没有追到底不能算结案,公安机关应该采取一切允许采取的手段来寻找被拐的孩子,我们也一直在努力。”

  福利院所在地的石家庄市桥西区民政局刘秀军副局长虽然认为民政部门应该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但是,不知道该怎么配合,配合到什么程度,“因为法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一直关注此案的石家庄市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占清进一步分析说,假如从福利院被收养的那个孩子不是丁园,事情就复杂了。因为证明何建军拐走丁园案最根本的证据就不存在了。

  假如那个孩子就是丁园,就存在一个本应得到解救的被拐儿童如何变成了合法收养的被弃儿童的问题。现在,审视事件的整个过程,其中有两个环节非常重要:第一个环节是孩子在石家庄市火车北站被捡到时,凭什么认定孩子就是个弃儿?第二个环节是收养公告信息传达的范围和影响有多大。

  石家庄市火车客运北站的工作人员马兰萍回忆说,那个孩子胖嘟嘟的,很可爱,说话不太清,不住地哭,喊妈妈,身体没有毛病,很可爱。第二天,北站派出所开了孩子无人认领的证明,就把那孩子送到福利院了。“还是我坐出租车去送的,孩子哭得可厉害了。”

  石井乡派出所和火车北站派出所,是同在石家庄市范围内的两个派出所。3岁的丁园被拐的当天,丁俊超就在石井乡派出所报了案。可第二天,石家庄市火车北站派出所就为一个捡到的3岁的孩子开了证明,作为无人认领的孩子送到了福利院。这样,被拐儿童丁园就因一纸证明变成了被弃儿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河北省收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福利院的孩子被收养,收养登记机关(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还要提前60天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公告查找其亲生父母。桥西区民政局刘秀军副局长说,孩子被收养前,他们已在当地一家省级报纸上公告。记者走访了石家庄市的主要道路的多个书报亭,摊主都说:“从没有卖过那个报纸。”记者又在大街上随机询问了十位行人,其中一位说“见到过”,两位称“听说过”,其余七位表示对这家省级报纸“根本不知道”。

  收养公告为什么要发布在这样一个影响力有限的报纸上呢?刘秀军副局长对此的解释是:“这份报纸广告费便宜,在这个报纸上做公告是为了给收养人省钱。”记者随后追问:民政部门为了给收养人省钱,那孩子亲生父母的权益是不是受到了侵害呢?会不会因此而给收养行为埋下产生问题的伏笔呢?对此,刘秀军副局长只是强调说:“收养公告只要是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就合法。”最新进展

  丁俊超现已经委托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为自己代理此案。天宏律师事务所石亚陶律师说,他们已经与收养方的代理律师取得了联系,双方都表示希望首先采取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只好诉诸法律,但是,“起诉办案机关石井乡派出所,还是起诉收养登记机关桥西区民政局,或是起诉作为送养人的石家庄市社会福利院,起诉的内容是什么,因为感觉法律在这方面有空白,所以还要进一步研究”。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二条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十五条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第二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穴一?雪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穴二?雪 意思表示真实;

  ?穴三?雪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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