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集体签字是何种敬畏(评头论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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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4日07:48 人民网-江南时报 |
郑州 蒋正之 西安的一位老人逛公园时突发脑溢血被送到陕西友谊医院,如不及时手术就有生命危险,但按照规定,动手术必须经本人或亲属同意并签字,不然医方就要承担一切后果,可医院无论如何也联系不上老人的亲属。最后,当班的负责人和几位医生集体签字,并对老人进行了手术。手术成功了,但“医生集体签字”之举却在医疗界引起了争议。陕西省卫生厅医政处的处长也说“值得表扬,不值得提倡”。(据1月13日《大河报》) 那么,“医生集体签字”之举究竟值不值得提倡呢?要理清这个问题,必须对做与不做所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权衡。 就当时的情况来看,如果不及时手术,老人的生命即将不保,这样的结果基本上是可以肯定的。而如果“医生集体签字”并马上手术的话,“后果”是欠费或者医患纠纷,这只是一种可能。产生医患纠纷的前提条件是手术失败,然后是患者亲属不理解、不讲理(当然,这样说是在责任确实不在医方的前提下)。从医院的技术条件看,手术成功基本上是有保证的,即“前提”存在的可能性本来就很小。另外,患者亲属也大都是通情达理的,“不讲理”的毕竟是少数。也就是说,不签字并手术的“后果”是确定的,而不手术的“后果”是不确定的。当必须在“确定性”和“不确定性”之间作出选择时,当然应该优先考虑比较确定的事情。 退一步讲,即使由于非责任原因手术失败而亲属非要追究责任不可,那也并不意味着医方一定会承担一切“后果”。因为,虽然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举证倒置,但只要医生事前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切实地负起责任,并完整地记录下手术中的所有关键细节,那么举证也就不是什么难事儿。 再退一步讲,即使风险确实很大,包括手术风险和责任风险,那就能置一个患者的生命于不顾吗?当然不能。事实上,医方为了自身利益而逃避救护责任,正是医疗界目前存在的严重问题之一。比如,内蒙古包头市去年曾发生医院抛弃“无主病人”的恶性事件;而医院因患者欠交医疗费而拒绝治疗的事件更是时有发生。在这种形势下,这几位医生为尽“天职”而宁愿承担风险的做法,是对生命的敬畏,确实值得称道。 《江南时报》 (2004年01月14日 第十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