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出台医保新规定 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医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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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4日09:48 人民网 |
本报长春1月14日电记者江山报道:从2004年3月1日起,长春市具有劳动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都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住院统筹。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制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包括法定劳动年龄内(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个体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外来打工人员(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外来人员务工许可证)、失业人员、因所在单位没有缴费能力暂时不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等,都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住院统筹,不设个人账户。 缴费标准:灵活就业人员将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基数的4.9%缴纳保险费用,所缴费用全部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统一管理,统一使用。同时,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保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实际累计缴费年限男不得低于30年,女不得低于27年。不足实际累计缴费年限的,需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自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住院统筹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保住院统筹,并连续缴费9个月以后,开始享受《长春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及其相关规定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来源: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