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错报地址市民家中被盗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4日09:49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案情回放:报案报错地址“110”扑空 罗某住在佛山市禅城区唐园路。1997年2月26日,他与佛山市石湾区保安公司(后转给佛山市中联安安全技术防范有限公司,下称“中联安”)防盗报警中心签订了安装联网报警器合同书,合同约定,他每年向其交纳服务费456元,保安公司则负责提供“长年24小时的公安警察、保安特训队护卫服务及热线查询”。安装了联网报警器后,罗某对家中安全放心许多:如果有陌生人闯进他的家里,报警器就会报警,保安公司会与罗某沟通后再向派出所报警。 5年多过去了,报警器终于派上了用场:2002年6月17日16时4分,中联安告知罗某他家中报警器报警了,罗某一边要求中联安给派出所报警,一边开车往家赶。16时18分,中联安再次打电话告诉罗某,他家中的报警器又在报警,警察找不到他家,并核实罗某的住址是否在“唐园街11号701房”,罗某赶紧将地址纠正为“唐园路11号701房”。 当罗某赶到家中时,一切都已经晚了:家中被翻得乱七八糟,一片狼藉。他连忙拨打了“110”报警电话,警察很快赶到现场。事后,罗某向派出所报称家中被盗5400元现金,其他物品没有丢失。 一审:罗某证据不足被驳回 在罗某看来,保安将“唐园街”报成“唐园路”,给了小偷充足的作案时间,中联安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所以中联安应当赔偿损失。由于提供报警服务的合同是与石湾区保安公司签的,该公司也应负连带责任。几方协商未果,罗某就将两家保安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家中被盗的5400元。 石湾区法院一审认定,罗某仅以其在派出所的报案记录为证据,而报案记录仅为他一方的陈述,不能证明罗某的实际损失就是他陈述的5400元,且原、被告双方协议中未约定损失的计算方式,故罗某的损失数额无法确定,其要求的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并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二审:保安公司应全额赔偿 罗某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到佛山中院,经审理,佛山中院认为,罗某与保安公司所签合同中约定的“长年24小时公安警察、保安特训队护卫服务及热线查询”义务应由中联安承担。在罗某家中被盗事件中,中联安因工作中的失误错报地址,延误了避免损失发生的时机,没有正确、完全地履行双方约定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罗某主张其因被盗而损失5400元现金,有其在派出所的报案记录为证据。首先,该证据是公安机关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收集的证据,相对较为可信,而且中联安也没有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其次,按照一般生活经验,在盗贼有充足作案时间作案的情况下,罗某家中有财物损失可能性极大,而且盗贼一般选择容易携带的如现金等财物作为盗窃对象;再次,罗某家中存放5400元现金属于合理范围。因此,罗某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中联安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以案说法 法官“自由心证”下判决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一般而言,就是谁主张,谁举证,除了一些法律特别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法庭在审理案件时一般适用这一原则。这无疑会给一些案件造成举证困难:住旅馆丢东西了,要求赔偿,经营者反问你,你丢了些什么,有证据吗?旅客提交不出证据,即使上法庭,也很难胜诉。本案中罗某也遇到类似困扰:中联安的确是违约了,可毕竟丢了多少钱是他一个人说的,法院能否采信呢? 佛山中院的二审法官则使用了“自由心证”原则断案。“自由心证”是指法律并不预先规定证据的取舍,证据的证明力及案件事实的认定规则等,而是由法官或陪审员按照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形成确信并依此认定案情。本案中,二审法官之所以会支持罗某的请求,就是依据日常生活经验采信了报案笔录作为证据。巧合的是,到罗某家的小偷不久就被抓获,据他交代,他到罗家后,报警器响了,他赶紧下楼躲起来,十来分钟后,不见有动静,就又去了罗某家,盗走大约4千多元。虽然数额有些许差异,但这也证明了二审法院判决的正确。 记者 王俊(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