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台《医疗执业风险保险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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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4日11:11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深圳讯 (记者刘畅)出现医疗事故,理赔难,往往给患者及其家属身心造成重大伤害。昨日正式公布实施的《深圳市医疗执业风险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有望使治疗时间延长、费用增加,或出现医疗意外、医疗事故等医患争议时,患者理赔更迅速。 据悉,今后深圳市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将按照确定的10个风险等级缴纳医疗执业风险保费,在发生医疗争议时,由开展医疗执业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向患者一次性赔付,从而有效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由深圳市卫生局起草的该《办法》昨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正式公布实施。依据《办法》,深圳市国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及其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医务人员都应当参加医疗执业风险保险,缴纳医疗执业风险保费。 《办法》规定,医疗机构中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称3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将组成“医疗事故争议协调处理小组”,负责协商认定争议的性质和赔偿调解。在达成赔偿金额协议后10日内,保险公司将进行赔偿。 按照《办法》,医疗风险等级也被划分10个等级,其中一级风险为最高风险等级。当发生一级医疗事故时,保险人负担赔偿金的60%,承担赔偿责任的医务人员负担赔偿金的40%,事故级别越低,保险人赔付比例越高;而发生医疗差错导致的赔偿,保险人负担赔偿金的95%,承担赔偿责任的医务人员负担赔偿金的5%;发生医疗意外导致的赔偿,赔偿金完全由保险人承担,每次医疗意外每人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万元。(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