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 别让见义勇为变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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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4日11:46 兰州晨报 |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明确规定,见义勇为者可向受益人请求补偿。即在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三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权利人的请求,判令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对受害人的损害予以适当补偿。 这样的规定,对于维护因见义勇为而遭受人身伤害者的正当权益,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悲剧的发生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笔者认为,受益者给予见义勇为者适当补偿,只能作为一种辅助方式而存在,宜作为一种提倡而不宜作为一种强制性规定,政府应该在见义勇为人身伤害补偿中发挥主体性作用。如果因见义勇为而遭受人身伤害的补偿完全依赖于受益人,就很容易使见义勇为变质变味儿。见义勇为是一种高尚、勇敢的行为,能够见义勇为的人,往往出于正义感、同情心和做人的良知才在危急时刻伸出援助之手,而较少出于功利性目的。规定见义勇为者可向受益人索取补偿,使得见义勇为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了一种交易,损害了见义勇为的纯洁性,降低了见义勇为的精神价值。 笔者认为,见义勇为者,特别是因见义勇为而遭受人身伤害者应该得到适当补偿,“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剧应该努力避免,但是补偿工作应该主要由政府职能部门来做,补偿应采取政府奖励和抚恤的形式,补偿资金或者由政府承担,或者由政府组织社会各方力量设立见义勇为基金(目前全国不少地方都设立了这样的专项基金),负责见义勇为补偿金的发放。在市场经济时代,见义勇为的精神显得尤为可贵,倡导友爱互助的社会风尚,给予见义勇为者更多的精神支持和物质奖励,是政府义不容辞的分内之责。政府理应在见义勇为人身伤害补偿方面有所作为,发挥更大的作用,从制度上保证那些敢于伸张正义的好心人不吃亏、不流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