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粒“摇头丸”大案开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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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4日11:52 兰州晨报 |
本报讯(记者廖明郝冬白)1月13日上午,被指控在兰州贩卖一万粒“摇头丸”的三个云南籍被告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兰州市检察院以贩毒罪提起公诉,辩方以被告没有犯毒主观故意而分别做出轻或无罪辩护。合议庭没有当庭宣判。 检方指控,2003年4月16日,家住云南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的农民阮亚东、刀庭防,携带十粒毒品“摇头丸”样品从云南省抵兰,在中山路名典咖啡屋将样品交给“买主”。后双方商定,以每粒75元的价格交易毒品“摇头丸”一万粒。同年5月21日阮亚东、刀庭防、阮亚平将一万粒“摇头丸”从云南带至兰州,在交易过程中,警方在兰州石油大厦511房间抓获阮亚东,在兰州大厦410房间抓获刀庭防、阮亚平,并缴获毒品“摇头丸”一万粒,净重3.4千克。 庭审中,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多份证据,其中有检验结论证明三被告所携“摇头丸”含咖啡因等成分。阮亚东与阮亚平推翻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另外,关于“犯意”的产生成为庭审中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阮亚东的辩护人朱松祥、张少华认为,从实体看,指控阮亚东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但在程序上存在问题,即犯意的产生和数量的确定上存在侦查“引诱”,希望法庭能充分重视;刀庭防的辩护人认为刀不知“摇头丸”的来源,且刀认罪态度好;阮亚平的辩护人翁卫华为阮做了无罪辩护,她认为从犯意的产生到具体数量的确定都是长期“引诱”的结果,而在法治国家,被引诱行为不应定罪。公诉人反驳了三被告及辩护人的观点,认为此案不存在“引诱”成分,被告纯属狡辩。 12时15分,审判长宣布此案将提交相关会议定案,并宣告休庭。 2004年1月13日凌晨,家住晏家坪的吴云(化名)突然起床,拿起炉子上的一壶滚烫的开水,径直浇到70多岁老娘的头上,将老人严重烫伤,事后,吴云跑出家门。当晚10时许,被火车站民警发现,并及时通知了其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