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雪冰上诉终审被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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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5日02:01 京华时报 |
作者: 来源: 新华社 据新华社消息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昨天上午对中国建设银行原行长王雪冰受贿上诉一案依法公开宣判,二审裁定驳回王雪冰的上诉。 2003年12月1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王雪冰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王雪冰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王雪冰及其辩护人在上诉中提出一审判决认定王雪冰在康乐园大酒店工程贷款一事上,利用职务便利,为贷款人谋取利益,收受康乐园公司人员的手表与事实不符,不构成受贿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王雪冰利用职务便利,为康乐园大酒店在工程贷款一事上谋取利益,后收受该公司人员给予的手表,价值人民币30万元,原审认定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于法有据;对于王雪冰在实达公司参与中国建设银行设备选型竞标的问题上,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不构成受贿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王雪冰作为中国建设银行行长,虽不具体主管设备选型竞标工作,但其利用职务便利予以干预,为实达公司谋取利益,并收受实达公司人员给予的价值人民币15万元的手表,原审认定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与此罪的立法本意相符;对于王雪冰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要求对王雪冰减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一审法院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到王雪冰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并鉴于王雪冰有自首情节,已依法从轻处罚。纵观全案,一审量刑并无不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裁定驳回王雪冰的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