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应该始于约束政府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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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5日02:54 新京报 |
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是现代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事实上,这可能是政府对于经济活动所能做的惟一正当的事情。因此,中国计划组建一家旨在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的国家反垄断机构,表明政府正准备做一件正确的事情。 据说,成立该机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反垄断法的一项内容。笔者没有看到这部反垄断法的草案,不知道是它如何定义垄断的。但有一则报道说,这个反垄断机构将对企业之间的并购进行审查,审查其是否有可能构成垄断、影响竞争秩序。 这个信息令人失望,这意味着,中国的反垄断机构将模仿外国、尤其是欧盟的反垄断机构,试图主要根据企业的市场份额、影响力等来对企业是否构成垄断做出裁决。 然而,这种做法是没有经济学依据的。没有一个经济学家可以断言,多高比例的市场集中度,构成了垄断;也没有一个经济学家可以搞出一个模型,有能力对两家企业合并可能对市场产生的后果做出准确的预测。那些反垄断机构的大多数做法,不过是降低了市场的竞争程度,而维护了某些企业的特殊利益。 事实上,市场根本就不是一个静态的结构,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只要市场是开放的,则任何一家企业都不可能是常胜将军,它在市场中的份额就永远是在变动中的。反过来,只要市场是开放的,则从理论上,我们可以推测,任一瞬间的任何市场结构都是最优的,不管此时市场是存在上万家竞争的企业,还是只有两、三家巨头在竞争。 因此,对于反垄断机构来说,它们的任务非常简单,那就是始终如一地保证市场的开放性,保证市场的自由进入。只要市场是开放的,市场就是竞争性的,尽管竞争的结果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反垄断机构需要关注的不是竞争的结果,而是竞争的起点,不是谁最后获胜了,而是保证每个人都可以随时加入到比赛中。 只要市场是开放的,则任何企业都不可能阻止竞争的过程本身持续地展开,惟一能够阻止竞争过程持续进行下去的,只能是政府赋予某些企业以垄断特权,并以法律、行政的手段维护其垄断地位。而这,构成了经济学意义上的惟一一种垄断,并且由于利益纠葛,是很难打破的垄断。 中国大量存在的,正是这样的行政性垄断,首先是行业垄断,其次是地方保护。在行业垄断方面,电信、银行、证券、石油、航空、铁路等等行业,几乎全部是国有企业垄断,私人企业家根本无从插足。在这些行业,由于企业产权结构的内在缺陷,竞争是扭曲的。而价格是由物价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严格管制的,消费者的利益根本得不到切实的保障。 地方保护则是另一种形式的行政性垄断。地方政府运用自己的权力,甚至动用警察力量,阻止其它地方的企业进入本地区,借以维护本地区企业在本地市场上的垄断地位。 工商部门对于中国反垄断的形势看得挺清楚。据说,今年,工商部门在反垄断活动中查处的重点行业是供水、供电、供气等;查处的重点行为是利用垄断地位强制交易、强制服务的行为。工商机关还将开展打破地区封锁、地方保护的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查处妨碍公平竞争、设置行政壁垒、排斥外地产品和服务的各种分割市场地行为。 观察这两种垄断,权力是要害所在。如果政府确实下决心反垄断,那么,首先就应当放开目前被国有企业垄断的行业,允许私人企业家自由进入。要做到这一点,其实并不需要一部反垄断法,只要有足够的政治意志就够了。 当然,从制度的角度看,反垄断需要一部法律,但这法律的主要功能是约束政府的权力,包括地方政府的权力、行业主管部门的权力和国有垄断企业的权力。也就是说,反垄断,我们需要的不是一部针对市场中可能形成的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的一般性法律,而是需要一部针对政府权力的经济宪法,使政府以后不可能设置不合理的市场进入门槛,不可能运用行政和法律力量设立及维护某些企业的特权垄断地位。如果能够做到这一点,则市场的力量自然地会形成一种合理而高效的竞争秩序。秋风(九鼎公共事务研究所研究员)(来源:新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