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交房为何不赔偿(图)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5日04:46 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 ||
“无法联系”导致延期交房 前年10月,市民王女士在黄岛区悦海佳园小区购买一套商品房,并与青岛黄海房地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海地产)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黄海地产承诺,房屋经验收合格后,将于当年12月30日前交付。否则将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赔偿责任,然而黄海地产并未在指定日期内交付房屋。 直到去年3月,王女士才接到黄海地产的电话通知,要求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在随后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黄海地产的有关人员声称,之所以延期交房, 是由于拨打她的住宅电话一直无人接听。而王女士认为,即使宅电白天无人接听,晚上也可联系到她。再者,她在订立购房合同时,留下了其它联系方式,黄海地产还可以采用拨打手机、发出信函等方式来明确交房通知,因此黄海地产的解释很难让人信服。 没有实际损失便可“不赔偿”? 直到今年1月8日,王女士才接到黄海地产的通知,要求她交纳相关税费及办证材料,便可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但是黄海地产并没有承诺,将按照合同的明确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月9日,记者联系黄海地产,该公司办公室一位陈姓工作人员称,虽然由于公司自身的原因,造成了购房者延期办理房屋产权,但如果未给购房者造成实际损失的,他们不会违约责任。 王女士表示,如果黄海地产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她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本版撰稿杨超 对此,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刘律师认为,违约的开发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黄海地产通过家庭电话联系不上王女士,不能作为其逾期交房的理由。因为王女士已经留下手机号码及通信地址,但黄海地产并未使用手机、发放信函的方式联系,无法将交房事宜通知王女士,这显然是黄海地产的过错,黄海地产应当为其过错承担责任。 黄海地产以逾期提交办证资料,没有给王女士造成实际损失为由,拒不支付违约金,其理由亦不成立。根据《解释》规定,因开发单位的原因,致使购房者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数额,可按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 刘律师认为,如果双方约定的房屋交付和逾期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金数额过高,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适当调整。 无委托代签合同无效 家住四流中路的周女士来电咨询:她与某开发单位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她委托其父亲代为缴纳首付款时,其父还以她的名义,与开发单位签订了合同变更协议。这与她的意愿不一致,这该怎么办? 答:如果周女士只委托其父亲代为交款,而没有另外委托其代为签署合同变更的条款,那么其父无权变更原合同,被变更后合同无效。她可要求法院宣告其父亲代签的合同无效,同时要求开发单位继续履行原合同。 购抵押房可要求双倍赔 家住观城路的李先生来电咨询:去年他在胶南购买了一套别墅,可后来有关单位发现该房屋早已被抵押,因此注销了该房屋产权证。面对目前情况他应如何处理? 答:如果该房屋确实存在先前抵押的事实,而原房主故意转售房屋,那么原房主是在故意欺诈,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他可以要求原房主承担双北返还房款的赔偿责任。 本期主持:冷奎亨(山东中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