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丢失 引发纠纷 适用法律成为争论焦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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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5日05:52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本报讯学校收发室老师签收的特快专递在分发之际被他人窃走,从而导致存折上的4950元被冒取。近日,项城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邮件纠纷案,此案应适用《民法通则》还是《邮政法》成为焦点。 田某是信阳市教育学院2003级新生,曾就读于项城市二中。据田称,2003年9月15日,他从信阳给项城二中的同学高某寄了一封特快专递,其中有他的5000元存折、户口簿、写有存折密码的信纸各一份。9月17日8时,项城市二中负责收发工作的闫老师签收了此邮件,但该邮件在分发之际被他人窃走,当日存折被冒取4950元。田某遂以闫老师、项城二中为共同被告,向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田某的律师指出,由于闫老师工作过错造成了田某的特快专递丢失,根据《民法通则》,被告必须承担责任,赔付原告的损失。由于闫负责的收发事务属于职务行为,故此,项城二中和闫共同承担所有责任。 对于田某提出的事实和法律主张,被告闫老师认为,特快专递被人盗走自己没有过错,学校的收发制度完善。闫还提出,她长期负责学校收发工作,身份具有双重性,是学校教师,在收发事务上又是邮政代办人员,在具体计算民事责任承担的依据和标准上,要依据《邮政法》等相关条款来确定其担负的赔偿数额,即最高只能赔付田某邮资的二倍。项城二中的代理人认为,闫某的行为不是学校职务行为,而是邮政局的代办行为?熏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法庭未达成调解意见?熏休庭评议后择日宣判。(记者 赵珊 通讯员 李麦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