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矛盾,让法律说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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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5日09:28 南方都市报 |
武汉市近郊农村近来出现一种怪现象,一些农民抢着违章建房,他们盖房并非为了自己居住,而是为获取拆迁补偿。武汉市市长李宪生表示,要用立法来解决“城中村”问题(1月13日《北京青年报》报道)。 值得注意的是,武汉市市长李宪生对此现象的态度,他表示要用立法来解决“城中村”问题,也就是说,他把解决问题的关键放置在了法律框架内。 政府拥有权力,民众享有权利,但这两者之间在某些时候,会产生矛盾,这时候,民众最担心的,就是政府动用权力,以行政干预的方式“解决”冲突,或者出台某个“红头文件”,而这样的文件又可能充斥着一家之言,让民众的利益诉求无处“释放”。或者,这样的法规也考虑到了一部分社会群体的利益,却疏忽了其他社会群体的利益保障,那么这样的法规也是不全面的,依靠政府本身,恐怕也很难综合考虑社会各群体的利益,矛盾也许就会继续存在,甚至被激化。 民众享有权利,但某些利益诉求是不合理,甚至会损害其他社会群体利益;政府拥有权力,但强大的权力一旦运用过当,则会给民众带来严重损害。靠什么来给民众权利和政府权力之间划界呢?显然是靠法律;如何保障法律在制定及执行过程中不产生偏向一方的倾向呢?显然靠立法中的利益博弈,这是法治精神的体现。 法治与法律是不同的,只有良法之治才是法治。即良法必须是民主的,符合社会绝大多数成员的利益;良法必须是理性的,符合客观规律和自身的内在统一。 所以,要在立法过程中,就将法治精神贯彻其中。立法与行政法规不同,行政法规属于政府的内部操作,而立法必须经过人大代表表决通过。诸多的人大代表,代表了众多的社会群体利益。他们的发言集合起来,就可以基本代表民众的各类利益诉求。在立法过程中,不仅是政府权力和民众权利的外部利益整合,也是社会各群体的内部利益整合。这种经过反复谈判、博弈达成的利益契合,不会成为某一社会群体利益的附属物,而充分融合了各个群体的利益,有政府的、有民众的、有多数人的意见,也不会排斥少数人的看法,正是这种交锋与博弈,使得最终的成法有着独立的价值判断,才能成为真正的良法。 林科(广州 职员) 本版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