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反对票”的价值所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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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5日09:28 南方都市报 |
议论风生 1月14日《楚天金报》报道:13日上午举行的武汉市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第三次全会上,在表决是否通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人大代表袁厚安当场投下唯一的反对票。此前,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因为去年一年内13名法官先后涉嫌犯罪受到社会广泛关注。13日上午,当大会主持人询问“赞成的请举手”时,会场齐刷刷地举起一片;当主持人询问“反对的请举手”时,在会场左边的中心位置突然举起一只手。当主持人再次确认时,那只手举得更高。 我以为袁厚安代表的这唯一一张反对票,首先表现出一种实事求是的精神。正如他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所说,尽管武汉市法院在其工作报告中痛心自爆“家丑”,但是“目前的这份报告,对存在的问题剖析,深度、力度还不够”。除此之外,我猜想袁厚安代表可能还存有这样一种想法,就是尽管法院院长面对问题态度比较诚恳,但13名法官先后涉嫌犯罪的事情已经发生,既然是对去年工作情况进行表决,就应对已经发生的事情实事求是地作出评判。而报告虽然对新一年改进工作有了计划与安排,但实行情况毕竟还有待于观察,在“听其言”后还应“观其行”,如此才是实事求是与负责任的态度。 袁厚安代表的这唯一一张反对票,还体现出监督者对被监督者从严要求的意识。虽然存在不少问题,正如袁厚安所强调:“需要用反对票来提醒法院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司法审判的公平、公开、公正。”人大代表在行使监督职权时就应这样旗帜鲜明地表明态度,因为敲警钟比“对人宽容”更有益于被监督对象工作的改进,也更有益于人民权益得到保障。 人大代表应当独立对被监督对象工作情况作出判断,不人云亦云,即便在一些情况下投反对票可能会是孤独的,也应真实面对自己的观察与思考,独立行使人民赋予的监督权。人大代表更应当具有“独立之精神”,因为每一监督权的独立行使,才能汇成人大监督实效的洪流。 不管在什么时候,敢于监督的勇气都是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的前提,都是一个人大代表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这就是“唯一反对票”的价值所在。 魏文彪(江西 编辑) 本版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