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人性化与社会公平正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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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5日10:23 贵州日报 |
今年以来,在我国司法界一些引人注目的事在社会上激起了较大反响。一是北京丰台少年法庭对一个参加高考的犯有轻微盗窃行为的女孩暂缓判决,以让她能参加高考和上大学。二是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公安分局在执行逮捕任务时,给犯罪嫌疑人上手铐时先戴“护腕”。最近,公安部做出了办理行政案件的22条规定,明确公安机关罚款2000元以上的案件必须举行听证会。这些举措强烈地透出一种新理念,就是执法人性化,或者叫做人性化执法,也就是说我们在严格执行法律的同时,注重体现执法的人性关怀,在保障人权方面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里,我们在执法活动中是很不注重对人的合法权利的保护的,在执法理念、执法方式、执法活动方面存在着一种比较偏执的思维定式,即认为对犯罪分子越狠越革命,越是革命立场坚定,因而执法活动中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事件屡屡发生,甚至刑讯逼供致人死命的事情也不少见,不但败坏了社会主义法律的声誉,也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其实,马克思主义的法制观是最注重保护人的合法权益的,也是最具人性化的。所谓社会主义的法律只是专政的工具而不具有保护人的合法权利的观念,是对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和法制理论的曲解,是“左”的思想在法制建设上的反映。 执法人性化实质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社会的公平正义就是我们的执法活动必须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管是什么人,触犯什么罪行就受到什么惩罚,而不因地位的高低、金钱的多寡而有所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法律。只要是触犯了法律都应受到法律的相应惩罚。同时,必须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一切合法权利,保护人权。社会公平正义包括执法的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两个方面。程序正义要求执法程序的设置和执法过程的操作符合公正的要求,能够有效地保证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防止执法权利的滥用,从执法的过程中排除人们对执法之公正性的怀疑。比如说人们不会对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产生是因为执法人员侵犯他的权利甚至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的怀疑。实体正义指的是执法机关的判决和裁决认定的事实及适用法律上是公正的。而要做到上述两点,执法的人性化是须臾不能离开的,它是执法权力不被滥用,有效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从而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重要保障。任何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都离不开执法人性化的强力支持。我们强调社会公平正义不但不排斥执法的人性化,而是更加注重它。就以北京丰台那位女孩来说,如果按法律程序,对她不暂缓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让一个青少年仅仅因为两次轻微的犯罪行为就付出影响其一生的不利代价,这不是法律追求的结果,也不是人们愿意看到的结果。因为这不仅不符合这位女孩的利益,也不符合任何人的利益,更不符合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对她暂缓判决,是符合执法人性化的理由和价值判断标准的。而且,我们的法律中早有对未成年人犯罪和情节显著轻微的犯罪行为“从轻”或不起诉的法律精神和制度安排,这都体现了执法的人性化精神,只不过我们过去遵循这一精神不够,而且没有把这一精神普遍地洒照在一切犯罪嫌疑人身上。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我们不仅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实体正义,而且要坚持保护人权,维护当事人一切合法权利,体现执法的人性化的程序正义,这不仅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构件,也是依法治国方略的殷殷期求。 作者:张晓强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