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封杀记者与合理怀疑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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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5日10:30 中国新闻网 |
正当人们准备迎接农历猴年到来的时候,中国足协与足球报之间的一场突然对峙,将人们的目光再次集中到了媒体采访权利和舆论监督环境这个近年来纷争不断的热点上来。 此次双方对峙的起因缘自于2004年1月7日《足球》报的一篇《国资委狙击中国足球》的文章,该文中说:“国务院国资委认为中国足球是‘不良资产’和‘不良市场’,要求国有企业完成与中国足球的剥离。”中国足协认为,此篇报道没有任何正式来源,极不负责和不严肃。并决定取消足球报对中国足协主办、承办的所有赛事和活动的采访资格。足球报马上表态说足协的这个处罚违宪违法,限制了新闻自由。 这样的情境似曾相识:2002年8月,兰州市公安局以“个别记者违背新闻报道真实性的原则,损害了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形象,给公安工作带来很大负面的影响”为由,对兰州晨报、西部商报等六家媒体的16名记者予以“封杀”;2003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以类似的理由,“很遗憾地通知阁下”,将几位记者列为“不受欢迎的人”,不接受他们的采访。 这只是几件全国有影响的事例,或者说是相关机关和部门有明确“意思表示”的事例,至于记者在采访过程中遇到各种各样的阻挠、干扰更是数不胜数。从这些事例中,人们往往可以看到、听到这些部门拒绝或封杀记者的理由都是惊人的相似,大都是说记者违背了新闻报道客观真实性的原则。这样的理由不禁让人哑然失笑。媒体不是国家机关,记者不是执法人员,媒体和记者只具有采访权,不具备国家机关和执法主体所具有的诸如侦查权、调查权等公权力,正因如此,对于新闻真实,媒体和记者永远都不可能还原事件的初始真象。只要与自己的口味不合,只要有一点点批评,或祭出“杀威棒”,封杀记者,剥夺记者采访权利,或是将“违背新闻报道客观真实性的原则”这顶帽子给媒体和记者扣上。这样的做法,不能不让人对这些机关和部门的心理承受能力产生怀疑。不客气地说,倒是让人看到这些当事机关和部门的霸道作风。 足协和足球报的对峙看来还将持续一段时间,说不定还将对簿公堂。通过这一事例,人们真希望面对媒体的批评和监督依然霸道的机关和部门,学习学习深圳的心胸和气量。深圳市最近正在起草的《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中规定,新闻记者在预防职务犯罪采访过程中享有知情权、批评权和建议权,以及无过错合理怀疑权。何为无过错合理怀疑权?说白了,就是只要新闻记者没有过错,那么即具有合理地怀疑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政性的权利。其实,何止是记者采访职务犯罪,其他行业、领域同样如此。记者享有更多的合理怀疑权,使媒体更加充分地履行起舆论监督的神圣职责,这才是一个社会应当具有的正常的舆论环境。(刘海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