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奸还是嫖娼?普宁市法院审理一宗强奸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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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5日10:57 大华网 |
本报讯(特约记者黄春宇)最近,普宁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宗强奸案时,温某等3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他们于2003年4月20日晚12时许,开摩托车到高埔镇下营村温泉浴室洗澡后,在回家途中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将一名女青年劫持上摩托车载至高埔镇山下村一山坡上进行轮奸的事实提出辩解。 三名被告人均辩称:公诉机关的指控不对,因为我们没有犯强奸罪。一个人说:女青年是同意与他发生性关系的,因为她没有反抗。另一个说:女青年开始虽表示“不要”,但后来还是跟我们走,可以说明她“同意”。还有一个辩称:女青年是“鸡”(意指是卖淫女),就是她不同意,也不能算是强奸,顶多是强行嫖娼。 经过庭调示证、质证,控方向法庭出示被告人的供述和被害人报警及相关证人等有关证据,证明所指控的事实均有依据,指出三名被告人对法律缺乏理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因为违背女方意愿,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便构成强奸罪。且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轮奸,应当对温某等3名被告人依法分别予以惩处。(来源:《汕头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