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疑犯”这个简称不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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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6日03:01 新京报 |
昨日和今日《新京报》有两篇文章,分别以《北京应为艾滋疑犯建关押地》、《要尽快为艾滋疑犯建关押所》为题。其中“艾滋疑犯”提法不妥,一是不合语言规范、二是有歧视之意。 “疑犯”,应是“犯罪嫌疑人”的省略用语。它对应的词语只能是“刑事诉讼法”所列罪名,比如杀人者在终审判决之前称其为“杀人犯罪嫌疑人”、抢劫者称其为“抢劫犯罪嫌疑人”等等。而把携带艾滋病病毒、或艾滋病患者的犯罪嫌疑人称为“艾滋疑犯”;就像称发烧或上呼吸道感染的犯罪嫌疑人为“发烧疑犯”或“上呼吸道感染疑犯”一样,这在法律上是不严瑾的。振川(北京市民)(来源:新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