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必奚落犯罪嫌疑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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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6日03:47 深圳商报 |
1月14上午,海淀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刑事案。庭审中,有的被告将《刑法》中关于“自首”情节的条款背了下来,认为自己具备自首的条件,请求法庭从宽处理。还有的被告在自我答辩时“竟从兜里掏出一篇讲稿”。 我感兴趣的不是新闻事件本身,而是一些媒体在报道此事时所持的态度。报道在描述一名被告掏辩护讲稿的行为时,用了一个字面感情强烈的“竟”字,而新闻的标题是《掏讲稿背〈刑法〉邀功请赏》。 一个“竟”字很简单,含义是“出乎意料,有悖常情”,似乎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为自己开脱是有悖常情的荒唐之举,而标题对嫌疑人的辩护之举也包含了奚落之意。 从报道来看,涉案的5名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均供认不讳。其实,不管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罪行是供认不讳,还是百般开脱,这在法律上都是他们应有的自我辩护权,也是一个公正的法庭庭审时所不应缺席的声音,我们又怎能说他们是“邀功请赏”呢? 我们说,在一个现代民主的社会,不仅要尊重守法公民的权利,也要尊重那些违法公民的权利。事实上,在一定意义上,如何对待罪犯或者那些犯罪嫌疑人,更能检视所处社会的文明程度。 或许,犯罪人嫌疑人在法庭上的辩护实在是无理之极,但我们仍然要给他们辩护的权利。因为,庭审不是单向的,犯罪嫌疑人如何说,是他的权利;而如何判,那是法官须依照神圣法律作出的裁定。 因此,我希望媒体在报道类似案件时,多一点法律眼光的关照,少一点这样的“奚落”。(朱启禧) 作者:朱启禧 |